当事人梁先生最初的诉求是,在签了和解协议并领取赔偿款后,还能否就后续截肢的损失获得更多赔偿。这起交通事故案的疑难之处在于,梁先生在伤情未稳定时与被告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赔偿43.8万元后“就此了结”。但协议签订后他伤情恶化截肢,伤残等级从九级变为五级。从法律角度看,《民法典》规定协议签订后若无特殊情况应履行,但本案梁先生签订协议时缺乏充分判断能力,后续截肢属于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协议显失公平,这就产生了法律适用上的争议。
田律师接受委托后,将诉讼重点放在“撤销原和解协议”上。他深入分析案情,提出梁先生签订协议时的不利状况和后续重大变化符合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条件。接着,他指导梁先生收集后续多次住院的病历、截肢手术记录、新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并申请法院对截肢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庭审中,面对保险公司“协议已履行、撤销权已超期”的抗辩,田律师精准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释,论证撤销权并未超过一年除斥期间。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梁先生签订协议后截肢属于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原协议显失公平,依据《民法典》规定,判决撤销原《和解协议》。梁先生总损失核定后,扣除相关费用,判决被告中国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梁先生经济损失554903.5元。与原和解协议的43.8万赔偿相比,梁先生多获得了近55万的赔偿。
结合广东地区办案经验,从证据视角来看,在这类案件中,关键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至关重要。像本案中,后续多次住院的病历、截肢手术记录、新鉴定意见等证据,为撤销协议和争取赔偿提供了有力支撑。同时,申请因果关系鉴定也能明确损失与事故的关联,增加胜诉的砝码。当事人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应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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