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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停摆股东僵局,精准收集证据推动解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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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1 · 145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戴芬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3年
律所: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1201311936342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088743587
代表案例:1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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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司解散纠纷中,原告朱某一审诉请解散持股30%的杭州某公司。该公司停摆两年,股东间矛盾重重,无法形成解散决议。戴芬芳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精准把握《公司法》解散条件,全面收集公司停止经营、内部矛盾等证据。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解散。
公司停摆股东僵局,精准收集证据推动解散判决

2024年XX月XX日,在杭州市某法院的法庭上,一起公司解散纠纷案件正在开庭审理。当审判长询问公司是否具备解散条件时,原告朱某的委托代理人戴芬芳律师迅速起身,有条不紊地向法庭展示一系列证据

戴芬芳律师2013年开始执业,是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深耕于民事纠纷及股东纠纷领域。此次她代理的是原告朱某与被告杭州某公司的公司解散纠纷一案。

该案件中,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符合解散条件。2021年X月X日,朱某与何某、朱某、贾某、邱某共同出资设立杭州某公司,朱某占股30%。公司设立后仅正常运营半年,之后各股东矛盾不断,涉及经营管理、出资、财务披露等方面。朱某无法正常查看公司账目、参与管理运营,长期不能行使股东权利。2021年底公司停止经营,各股东有意解散却无法形成书面决议。

戴芬芳律师接案后,全面收集证据。她收集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章程,以明确公司的基本情况和股东权利义务;整理微信聊天记录、开会录音,证明股东间的矛盾和沟通情况;还获取律师函及邮寄记录,证实股东曾要求解散公司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朱某占股30%,有权提起解散诉讼。2021年12月公司停止经营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到庭占注册资本97%的股东均同意解散公司,公司已具备解散条件。最终,法院判决杭州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解散。

在日常工作中,戴芬芳律师处理完这起案件后,会对类似案件的证据收集和整理进行总结。在之后一起股东权益纠纷案件中,她凭借之前的经验,迅速收集到关键证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调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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