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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工程索赔与借贷账户裁判口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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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1 · 145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周爱荣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3年
律所: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1511475583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3951908211
代表案例:40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周爱荣律师,2006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有多年公司法务经验,擅长办理各类民商、经济案件和刑事辩护,对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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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4年,房屋买卖合同中银行抵押权善意取得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高额索赔裁判以及民间借贷中出借银行账户责任认定的裁判口径均发生了显著变化。江苏周爱荣律师,2013年执业,现为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注民商、经济案件及刑事辩护等领域,在应对这些规则变化的案件中展现出专业的办案能力。
房屋抵押、工程索赔与借贷账户裁判口径调整

2024年以前,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银行抵押权善意取得的认定相对宽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高额索赔常能得到较大比例支持,民间借贷中出借银行账户者易被判定承担补充责任。2024年起,法院在房屋抵押案件中更注重银行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建设工程索赔案中,对各项违约索赔进行更细致的区分和严格审查;民间借贷案中,强调合同相对性,不轻易判定出借账户者担责。

周爱荣律师所在的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近年来接手过多起类似争议。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2017年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签订合同,原告支付大部分房款并实际居住,被告却将房屋抵押给银行。银行提出“善意取得”抗辩。周爱荣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在劳动纠纷等民商案件处理上经验丰富,收集并提交原告实际占有的社区证明、装修票据、物业发票等证据,证明银行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法院最终认定银行不构成抵押权善意取得,判令涤除抵押权,支持过户请求并适度调减违约金

另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向被告索赔近2000万元。周爱荣律师代理被告,在刑事辩护等领域也有丰富经验。他针对原告各项违约诉请逐一分解抗辩,重点突破工期违约认定,对“高估冒算”严格定性抗辩,推动法院调减违约金。法院驳回多项高额诉请,仅部分支持工期及竣备违约金和电缆另行发包实际差价损失,被告承担金额远低于原索赔额。

2024年以来,房屋抵押、建设工程索赔和民间借贷出借账户相关案件的裁判规则更加严谨细致。房屋抵押案注重银行审查义务,建设工程索赔案严格区分责任,民间借贷案强调合同相对性。这些案件的共同难点在于证据的收集和法律关系的界定。当前司法实践中,裁判机关会综合考量各种因素,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更精准的判决,避免不合理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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