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襄阳市樊城区,一起看似普通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却因为涉及高额索赔和复杂的责任认定,引起了广泛关注。原告胡X受雇于樊城区某牛肉面馆,从事倒黄酒工作,每天凌晨4时上班。2022年7月14日凌晨4时许,原告在工作中自述头晕,后扶着椅子休息,面馆经营者于4时38分拨打120送医。经诊断,原告患上热射病、多脏器功能衰竭等,多次住院治疗。
此后,原告认为自己患热射病是因为在被告处高温环境下工作所致,便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163913.99元(已扣除被告垫付的56000元)。对于原告的索赔要求,被告觉得十分冤枉,认为原告患热射病与自身基础性疾病及居住场所环境有直接因果关系,且事发当日凌晨4时许,环境温度及劳动强度不足以引发热射病,自己面馆配备了工业电扇、空调及防暑药物,已尽到合理保障义务,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样的困境下,被告找到了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的龚傲冬律师。龚傲冬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虽然执业年限不长,但他深耕民商事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余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是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同时还担任宠物协会法律顾问。在民商事法律实务方面,他专注于建设工程、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合同事务、债权债务、离婚纠纷六大核心领域。
面对这起案件,龚傲冬律师深知责任重大。他仔细研究案件细节,围绕关键要点展开抗辩。首先,他指出因果关系断裂。原告于凌晨4时发病,当时气温较低,且刚上班不久,工作内容仅为倒酒,劳动强度低,而被告面馆已配备多台工业电扇及空调,工作环境不符合热射病的典型成因。相反,原告每日长时间停留的租住场所通风散热条件差,更可能是致病环境。
其次,龚傲冬律师强调原告自身因素主导。原告自述有基础性疾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对自身健康状况及工作环境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最后,他指出被告无过错,被告已提供合理的降温措施及防暑药品,未安排原告从事高强度体力劳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龚傲冬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办案逻辑,充分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向法庭提供了被告工作场所的降温设施情况、事发时的气温记录、原告发病时间极短等证据,有力地论证了热射病与劳动活动之间缺乏直接因果关系,使法院未采纳原告“工作环境高温致病”的主张。同时,他详细指出原告有基础性疾病、居住环境不通风等自身因素,成功促使法院认定原告承担90%的主要责任,极大降低了被告的赔偿比例。
对于原告的医疗费,龚傲冬律师对其中治疗基础性疾病的部分提出异议,促使法院审慎认定损失,避免不合理费用转嫁给被告。最终,法院虽未完全采纳被告无过错的抗辩,但认定原告自身承担主要责任(90%),被告仅承担10%的次要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206113.99元(含被告垫付56000元)中,法院核定合理损失为216513.4元,被告按10%比例赔偿21651.3元。因原告尚未进行伤残鉴定,被告已垫付的56000元暂不判决返还,待费用明确后一并结算。原告实际获得的赔偿远低于其诉讼请求。
龚傲冬律师始终坚守“细行律己身、忠心尽己责”的执业理念,在这起案件中,他精准把控案件细节,高效制定诉讼策略,全力为被告争取到了最优的裁判结果。他用专业的能力和负责的态度,充分体现了在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中,精准论证因果关系、划分过错责任的律师价值,也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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