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这起案件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原本是恋爱关系。20XX年他们通过网络相识,随后确立恋爱关系。为了筹备结婚,两人决定一起买婚房。李XX把自己在北京的一处房产卖了,用卖房子的钱付了新房的首付款。因为刘XX有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所以就以刘XX的名义签了购房合同,办了贷款。
房子总价474万多,首付款174万多,其中155万是李XX用公司支票付的。剩下300万是以刘XX的名义办的组合贷款。买了房之后,李XX一直转账还贷款,还付了部分税费和公共维修基金。两人一起住在这房子里,直到关系破裂。
2012年,刘XX说不跟李XX结婚了,还自己控制了房子和还贷账户。李XX没办法,只能把刘XX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房子归自己,还让刘XX返还价值10万的婚戒。可一审法院认为,李XX没办法证明两人有婚约关系,也证明不了他的出资是以结婚为条件的彩礼,就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李XX当时觉得特别绝望,本来房子是自己出了大头钱买的,现在却被判没份儿,感觉自己的财产损失巨大。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李XX不服一审判决,在这个时候委托了李同红律师和江甲X律师代理,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李同红律师介入时,李XX和家属都特别焦虑,担心二审还是败诉,钱房两空。
李同红律师先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梳理。他发现一审法院把案件焦点错误地限定在“婚约关系”和“彩礼”的认定上,忽略了两人是以结婚为目的,一起出资买房的事实。
李同红律师系统地整理了李XX的出资证据,像首付款支付凭证、银行贷款还款记录、证人证言、转账记录等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他还指出刘XX说李XX的出资是“赠与”,既没事实依据,也没法律依据,而且刘XX也没拿出任何证据。
在庭审中,李同红律师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里关于共有的规定,主张两人对房子构成按份共有,应该按照实际出资比例确定份额。他还强调刘XX在诉讼期间单方提前还贷的行为,不影响两人在起诉前就形成的共有关系和出资比例。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李同红律师从2000年开始执业,到现在承办的案件超过1000件了。在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办了800多件案子,其中婚姻继承中的析产纠纷案件占比大概80%,在涉外继承婚姻、拆迁析产等方面也有不少实践经验。
写采纳情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两人在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一起出资付首付、一起贷款还贷,对房子有共同所有的意思,构成共有关系。因为没约定共有方式,所以按实际出资比例确定份额。
案件裁判结果
经核算,李XX付了155万首付款,还贷出资32.7万多,一共实际出资339万多;刘XX付了19.3万多首付款,还贷出资20.6万多,一共实际出资135万多。法院最终判决李XX享有房子71%的份额,刘XX享有29%的份额。不过关于婚戒返还的诉讼请求,因为证据不足,没得到支持。
一开始李XX一审败诉,觉得自己要失去房子,财产损失巨大。现在二审改判,他获得了71%的房产份额,挽回了重大财产损失。这个案子能逆转,关键在于李同红律师准确抓住了案件核心,整理出完整的出资证据,用法律规定有力地证明了按份共有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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