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西抚州,原告A与被告A经媒人介绍,于20XX年步入婚姻殿堂,婚后育有两名子女。然而,婚后被告A频繁醉酒、赌博,还擅自处分家庭财产,致使双方因经济问题争吵不断。20XX年XX月,两人正式分居。原告A曾于20XX年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夫妻感情并未改善,依旧处于分居状态。于是,原告A委托江西汝河律师事务所的魏建明律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诉求包括判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层自建房)以及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魏建明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610201610831515。他毕业于南昌大学法学本科,现任江西汝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时担任江西省律师协会残疾人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抚州市律师协会理事等职务。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其中刑事案件逾百件,民商案件逾千件。
接受委托后,魏建明律师深知此次案件的关键在于精准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他多次前往相关部门,收集第一次离婚判决书、分居证明、被告A赌博及擅自处分财产的相关证据。他仔细研究《民法典》,精准援引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应准予离婚的规定,为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提供了充分依据。
在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问题上,魏建明律师充分考虑子女意愿及实际抚养现状,与委托人多次沟通,确定了合理的抚养费支付标准。针对三层自建房的分割,他提出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补偿款的方案,既符合财产实际使用情况,又保障了委托人的财产权益。同时,他积极推动补偿款与抚养费折抵,减少双方后续履行成本。
开庭时,被告A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魏建明律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向法院完整出示结婚登记材料、子女户籍信息、财产权属证明等关键证据,清晰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A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结合子女意愿及生活环境稳定性,判决两名子女由被告A直接抚养,原告A每月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所有的三层自建房归被告A所有,被告A向原告A支付房屋补偿款50000元,该补偿款与原告A应支付的抚养费依法折抵后,明确了后续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与期限。
案件结束后,原告A对魏建明律师的专业服务给予了高度评价,称赞他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为自己争取到了应得的权益。魏建明律师始终秉持专业、诚信、卓越、客户至上的执业理念,用专业与责任守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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