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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元股权转让背后的抽逃出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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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0 · 150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远辉主任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任
律所:广东裁成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1201210024696
擅长领域:诉讼仲裁
咨询电话:13802528589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执业至今14年有余,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本人专职深耕于公司法纠纷和公司法律顾问领域,有丰富的公司法实践经验和深厚的公司法理论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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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这是股权转让纠纷案件,A股东与B、C股东及甲公司签署《股权退出协议》,约定公司回购A股权,但A未拿到钱后起诉。张远辉律师深入研究案件,分析协议本质。最终法院认定协议违反公司法不得抽逃出资规定,驳回原告诉请。
零元股权转让背后的抽逃出资认定

20XX年,在深圳某法庭的庭审现场,原告A股东情绪激动地要求被告股东B、C支付受让股权对应的价款及违约金,甲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并要求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被告席上,广东裁成律师事务所的张远辉律师沉着冷静,仔细聆听着原告的诉求。

张远辉律师2012年开始执业,毕业于华侨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专职深耕于公司法纠纷和公司法律顾问领域。

此次案件中,A、B、C三人成立了注册资本200万元的甲公司,从事教培行业。A实缴认缴66.6万元出资中的50万元,占股33.3%。因疫情、政策等原因公司经营不景气,A股东自身经济困难,三股东签署了《股权退出协议》。协议约定公司支付50万元回购A股东全部33.3%股权,公司回购的股权分配给B17.7%、C15.6%,工商变更登记时,B和C以0.01元价格受让A股东股权。然而在约定时间,A股东未拿到50万元,遂提起诉讼。

张远辉律师接案后,仔细研究了《股权退出协议》的条款,查阅了大量相关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他发现协议虽约定以0.01元转让股权,但实际是公司用A股东已投入的50万元资本进行回购。张远辉律师认为,这种方式本质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

庭审中,原告方坚称协议有效,要求被告履行义务。而法院也在审理过程中对协议的合法性进行了严格审查。最终,法院支持了张远辉律师的观点,认为案涉纠纷属于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协议内容本质上违反公司法规定,驳回了原告诉请。

在日常工作中,张远辉律师处理类似案件时,总会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建立详细的法律风险评估档案。在另一起涉及公司股权变更的案件中,他提前对合同进行严格审核,避免了潜在的法律风险,保障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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