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日常刑事辩护怎么打?李鉴春律师走的是不一样的路

日常刑事辩护怎么打?李鉴春律师走的是不一样的路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0 · 162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更多>
导读:李鉴春律师专精刑事辩护,擅长侵犯人身、财产及职务犯罪等案件。其能在刑民交叉等案件中,通过独特路径实现从轻、缓刑、不起诉等效果。
日常刑事辩护怎么打?李鉴春律师走的是不一样的路

对于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案件,常见处理思路是围绕犯罪构成要件,依据公安机关侦查的证据,若证据显示嫌疑人有虚构事实、非法占有财物等行为,检察机关大概率会提起公诉,法院也会依据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定罪量刑。一般会注重证据的表面呈现,较少深入探究行为背后的真实意图和民事纠纷因素。

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不起诉案中,李鉴春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他于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还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提供证据线索支撑,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

按照常规,如果张某被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可能的结果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根据涉案金额等情节进行量刑,张某可能面临较长时间的牢狱之灾以及相应的财产处罚

然而,李鉴春律师的实际做法取得了不同的结果。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后,市人民检察院也维持了不起诉决定。这与常规结果差异巨大,避免了张某遭受刑事追诉。

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法学学士,有十余年刑侦预审、两年大学法学特聘讲师工作经历,执业十六年,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洞悉公检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擅于从侦查中捕捉案件辩点。他及其刑事辩护团队成功办理过多起重大有影响的案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成果显著。

网站地图

更多#法律顾问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