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不同类型的案件往往存在着独特的争议焦点。以下为三起真实案例,涉及妨害公务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聚众斗殴罪,由黑龙江太平律师事务所张鑫律师(执业证号12301202410839812)代理,我们将详细拆解其中的争议点。在妨害公务罪案件中,被不起诉人孙X因无证从事客运经营,在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拒不配合,驾车逃离过程中致一名执法人员倒地受伤,但经鉴定该执法人员手部损伤不构成轻微伤。孙X随后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此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孙X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被起诉。张鑫律师研判认为,孙X的行为存在多个可从轻处理的要点。从情节上看,孙X的行为未造成执法人员轻微伤以上的伤害后果,未对公务执行造成严重阻碍,情节显著轻微。主观上,孙X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无隐瞒、翻供行为,具有坦白情节。且其在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真诚悔罪。此外,律师协助孙X与被害执法人员沟通,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孙X一次性支付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同时孙X此前无前科劣迹,本次行为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张鑫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重点阐述本案符合不起诉的法定条件。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决定对孙X不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被告人齐X所在公司未取得金融资质,齐X在任职期间,明知公司不具备合法金融业务许可,仍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理财产品并吸收资金。经审计,齐X在职期间吸收资金共计281.682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金额264.003793万元,个人非法获利共计23.583811万元。公诉机关以齐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争议焦点在于对齐X如何量刑。张鑫律师团队的研判思路为:从主体地位看,齐X仅为公司普通业务员,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齐X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积极推动齐X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并主动与集资参与人沟通,最终取得3名集资参与人的书面谅解,为从轻处罚奠定基础。结合案件事实与被告人意愿,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高效推进庭审流程,同时在庭审中就量刑情节发表充分辩护意见,请求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并进一步考量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从犯、认罪认罚等相关规定。张鑫律师团队向法庭呈现上述辩护观点。法院审理查明,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齐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齐X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按比例先行退赔集资参与人。责令齐X以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21.583811万元为限,按比例退赔集资参与人全部经济损失。聚众斗殴罪案件中,2025年7月22日,某市地产从业人员因行业微信群内的言语冲突,升级为线下持械斗殴。张鑫律师代理的当事人张X某参与其中。争议焦点在于张X某在案件中的角色认定以及如何量刑。张鑫律师通过对监控视频的逐帧分析,发现张X某在斗殴发生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拉架、劝阻行为,其持械行为主要是在被对方攻击情况下的被动应对,主观上更多体现为自保意图,而非主动参与斗殴。提出张X某并非斗殴的发起者、纠集者或组织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应认定为从犯。同时,张X某系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本人参与的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在案件审理阶段,协助张X某家属主动与受伤人员沟通,积极进行经济赔偿,最终取得了多名受伤人员的书面谅解。张X某自始至终自愿认罪认罚,表现出真诚的悔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相关规定。张鑫律师在庭审中围绕“从犯”“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发表了充分的辩护意见,并明确提出对张X某适用缓刑或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建议。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张鑫律师关于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对张X某从宽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成为全案法定刑期最轻的被告人。张鑫律师自2024年开始执业于黑龙江太平律师事务所,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专业,作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长期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在伤害类案件、经济类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坚持以真实证据推进案件,经手多起同类细节关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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