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友良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已有7年,承办案件逾1000件,尤其在合同领域有深厚积淀。在某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通常情况下,此类案件若涉及一人公司债务,辩护律师多会着重审查合同本身的履行情况,从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履行是否符合约定等方面进行辩护,对于股东连带责任的主张往往因证据收集困难而较少涉及。
然而,在这起案件中,杨友良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他精准锁定微信聊天记录中的结算确认内容,成功固定关键证据;同时依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有力论证一人公司股东财产混同。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他为客户全面规划诉讼策略,积极推动案件进程。
按照常规,若证据不足或对股东连带责任的主张缺乏有力支撑,可能的结果是仅能向公司追讨部分货款,难以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甚至可能因证据问题导致部分诉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实际结果是,法院判决被告一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216182元及违约金43236.4元,被告二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客户全额追回货款及违约金。与常规结果相比,杨友良律师通过精准收集和运用证据,成功突破了常规的处理局限,实现了债权的全面清偿。
在另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通常做法是在面对股东以“期限利益”抗辩时,很多律师可能会因相关法律规定在非破产情形下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适用存在争议,而难以有力反驳,导致无法主张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不同的是,杨友良律师在本案中精准运用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以执行终本裁定为核心证据,论证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面对被告关于“期限利益”的抗辩,他据理力争,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出发,详细阐述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按照常规,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可能出现法院不支持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债权人无法从股东处获得补充赔偿的结果。
而实际结果是,法院判决被告江甲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983万元范围内、被告金X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90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一结果与常规结果形成鲜明对比,杨友良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敏锐的判断力,成功为客户实现了债权。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