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俊健律师担任中国法学会会员、河北中旺律师事务党支部书记、主任律师、河北省法学会法学专家,还曾获河北省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沧州市第五届律师协会理事等荣誉。这些身份不仅体现了他在法律领域的专业地位,也反映出他在行业内的认可度。
朱俊健律师在法律领域的丰富经历与他处理案件的能力息息相关。他在从事律师职业之前有12年执法公职单位工作经历,这使他积累了丰富的社会经验及业务资源。在基层法律服务中,他不断总结经验,尤其在经济合同领域及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优异成果。他所在的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也为他提供了良好的执业平台。
在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朱俊健律师充分展现了他在经济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他代理本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建筑器材厂。2017年6月,原告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依约交付全部租赁物资,但承租方仅支付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长期拖欠。后该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决议吸收合并并注销,未依法通知原告债权人。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支付租赁费、返还租赁物或赔偿、返还钢模板、支付违约金等,一审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某央企集团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出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租金证据不足及钢模板无合同依据等主张。朱俊健律师作为二审代理人,围绕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承责、租金计算真实合法、租赁关系真实存在、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等关键要点答辩,请求维持原判。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某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原告自一审到二审全面胜诉,全部债权获得法律支持。这起案件不仅体现了朱俊健律师在经济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也展现了他在处理复杂案件时的冷静与智慧。在刑事辩护领域,他同样有着出色的表现,曾在一起杀人案件中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辩护,中央电视台对该案件的审理进行了全程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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