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李X入职深圳某科技公司研发岗位,工作地为武汉,月工资27000元。公司手册规定每月第一周周六为学习日,组织培训或交流活动,且规定学习日不属于加班情形。2022年12月9日,科技公司开除李X。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李X参与17次学习日活动,此外还有经审批的休息日加班剩余0.5小时未调休。李X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无加班审批为由驳回请求,李X不服提起诉讼。此案件由武汉地区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李红丽律师代理,李红丽律师已执业7年。
李红丽律师曾在大型国有企业从事法务工作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公司法务实战经验。在收案后,凭借其丰富的法务经验,仔细研究科技公司的制度和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她发现科技公司制度中学习日不算加班的规定与法律相违背,且学习日虽无加班审批记录,但有打卡记录,由此推断李X的请求合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红丽律师充分运用自己对劳动纠纷领域的专业知识。她深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指出科技公司在休息日安排“学习日”组织活动属于工作安排,未审批不能否定加班事实。并且,她精准计算出李X应得的加班工资数额,为李X的诉求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法院审理时,全面考量了李红丽律师提供的证据和观点。最终,法院认为科技公司未举证证实对李X参加学习日的17天进行了调休,加上其他休息日剩余未调休的0.5小时,应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42362.07元。
最终,法院判决科技公司向李X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42362.07元。李红丽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她在执业过程中秉持“敬业、精业、勤业、乐业”的职业理念,积极投身公益,多次参与“送法进社区”活动。她还获得诸多荣誉,2021年至2023年连续三年获评“千名村(居)满意法律顾问”,2024年6月获评“湖北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24年7月受聘第七届武汉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城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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