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起始于2012年10月29日,张XX向吴XX出具两份借条,共借款400000元,约定月利率2%,且借款行为发生在张XX与许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审法院认定张XX借款事实,因张XX未提交还款证据,判决张XX、许XX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苏湖城律师自2008年起执业于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在此案中作为吴XX的委托代理人参与后续诉讼。
在上诉阶段,张XX、许XX提出已还清借款,称将公司账户U盾交予吴XX,吴XX多划拨走740000元且已报案。同时,他们认为原审法院未准许其延长举证期限申请,且未在判决书中阐明对证人证言的认定。苏湖城律师具备厦门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在面对这些上诉理由时,从事实认定方面进行有力抗辩。他指出张XX转账款项用途为货款和公司员工费用,与还款无关,且付款方为XX公司,并非张XX、许XX;吴XX在借条签订后仍多次向俩上诉人转账,说明双方有其他经济往来;借条原件仍在吴XX手中,是借款未归还的有力证明;张XX在原审和二审中关于还款的陈述相互矛盾。
对于程序问题,苏湖城律师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回应。原审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确定举证期限,审查后未准许上诉人延期举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在证据采信方面,他指出单独的证人证言无法作为定案依据,上诉人仅提供一份证人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原审法院不予认定符合证据规则。
二审中,双方均提交了证据,但法院认定均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且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纳。最终,法院认为上诉人关于还款事实的陈述前后矛盾,无证据证明已清偿债务,原审法院未准许延期举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虽原审法院未在裁判文书中阐明对证人证言是否采纳的理由,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苏湖城律师在此次案件中展现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他是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刑专委主任,曾获2019-2020年度福州市律师协会“优秀刑事诉讼律师”称号,其个人执业事迹还受到多家出版社和媒体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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