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XX2014年6月,在A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文件里,虚增了拟收购的XX公司的资产评估值和营业收入。桑XX因为信任A公司披露的信息,就买入了该公司股票。结果虚假陈述行为一暴露,股价大跌,桑XX的投资打了水漂,损失可不小。
桑XX他委托了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及其团队胡律师,把A公司、XX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的XX公司、以及负责审计的XXX告上了法庭,要求这四被告连带赔偿投资差额、佣金及印花税等损失,一共12,034.04元。
这个案子可不简单,核心争议点一大堆。虚假陈述行为和投资者损失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存不存在系统风险等其他致损因素?各中介机构该承担多大的责任比例?还有诉讼时效是不是已经过了?被告方那是强势抗辩,桑XX这边压力可大了。
特别是诉讼时效问题,被告说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19年x月xx日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算三年,到2022年x月xx日就到期了,而桑XX起诉的时候已经过了时效。这可把桑XX急坏了,觉得这官司要输了,自己的损失肯定要不回来了。
徐晓律师团队没慌,他们做了细致扎实的代理工作。在阅卷和研究案情的时候,他们敏锐地抓住了关键点。发现桑XX在上海疫情期间被封控,于是成功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明,主张诉讼时效应依法顺延。
最终,法院采纳了徐晓律师团队的意见,认定诉讼时效并未届满,这就给桑XX保住了胜诉权。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支持了桑XX的绝大部分诉讼请求。法院认定,A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它的虚假陈述行为和桑XX的投资损失有因果关系,得赔偿投资差额损失12,018.42元,还有佣金、印花税损失15.62元。XX公司作为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方和信息提供方,要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XX公司因为在重组中没完全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XXX因为在审计中存在过错,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还特别指出,徐晓律师团队提交的疫情期间封控证明有效阻却了被告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而且法院委托专业机构通过科学的量化模型,精准剥离了系统风险等因素,最终认定桑XX的全部差额损失都是由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实现了全额获赔。
一开始,桑XX以为自己的损失要不回来了,因为被告拿诉讼时效来抗辩,他心里特别没底。但是徐晓律师团队通过细致的工作,抓住关键,提交有效证明,成功突破了诉讼时效“红线”。这案子能赢,关键就在于徐晓律师团队抓住了疫情封控这个关键点,为桑XX争取到了公平合理的赔偿。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