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单某某从2015年开始,就在自家雇人加工炒面。为了让炒面更劲道、口感更好,他在生产过程中加入了食品生产中禁止使用的硼砂。公诉机关调查后发现,单某某每天大概能生产1500斤炒面,每斤卖1元。据此,公诉机关认定单某某在2019年底到2020年10月期间,生产、销售炒面的价值达到了51万元,还建议法院判处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单某某承认了自己的罪名,但对涉案金额有异议,于是委托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的刘刚律师为他辩护。
核心争议点
第一,单某某向面粉供应商赵XX的汇款是否都用于购买生产炒面的面粉?
第二,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能否仅依据单某某的供述来确定?
第三,购进的面粉在生产过程中的退货、损耗情况是否影响涉案金额的计算?
关于汇款用途
法院查明:单某某向赵XX的汇款记录显示,款项包含了购买食用油的费用以及偿还赵XX的借款。
双方主张:公诉机关认为这些汇款都用于购买生产炒面的面粉,应全部计入涉案金额。而刘刚律师代表单某某主张,购买食用油的款项及偿还借款的金额应从涉案金额中扣除。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刘刚律师的观点。法院认为,既然汇款中有明确的其他用途款项,就不能将所有汇款都算在炒面生产的涉案金额里,所以这部分款项应扣除。
关于面粉产出炒面数量
法院查明:对于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只有单某某的供述,没有其他客观证据来证明。
双方主张:公诉机关依据单某某的供述来确定炒面产量和涉案金额。刘刚律师则认为,仅靠单某某的供述不足以认定,缺乏客观证据支撑。
法院认定:法院支持了刘刚律师的意见。法院觉得,在没有其他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不能仅仅依据单某某的供述来确定炒面的产量和涉案金额,这样的认定缺乏可靠性。
关于面粉的退货、损耗
法院查明:购进的面粉在生产过程中确实存在退货和损耗的情况。
双方主张:公诉机关在计算涉案金额时没有考虑这些因素。刘刚律师提出,购进的面粉不能简单地全部推算为销售出去的炒面价值,退货和损耗部分应从涉案金额中扣除。
法院认定:法院认可了刘刚律师的看法。法院认为,生产过程中的退货和损耗是客观存在的,在计算涉案金额时应该予以考虑,不能进行简单的推算。
整体判决结果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单某某生产、销售金额为51万元的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采纳了刘刚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认定单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要是遇到类似涉及金额认定的案件,当事人要尽可能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比如款项用途的明细、生产过程的记录等。对于指控的金额,不要盲目认可,要仔细分析是否合理。同时,在生产经营中,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使用禁止的添加剂。
结尾
在这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刘刚律师成功为单某某减少了涉案金额,使原本可能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最终降为七年。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的刘刚律师。刘刚律师从2012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办理案件上千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精准地抓住了涉案金额认定的关键问题,通过深入分析证据和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合理的判决。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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