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3年8月27日,一名劳动者入职餐饮服务岗位,直至2024年3月4日,用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存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形。之后双方解除用工关系,劳动者先以餐饮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结果被驳回。随后起诉至法院,经调查发现,实际用工主体为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该个体工商户与餐饮公司分公司经营地址一致、人员与业务高度混同、对外使用统一品牌标识,构成典型混同用工。个体工商户及分公司注销后,相应责任应由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承担。
根据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的班兆然律师在劳动争议领域的办案经验,这种混同用工的情形并不少见。很多用人单位试图通过混同用工来规避责任,给劳动者维权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中对于举证责任分配有明确规定,这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这类案件中,常见的风险是劳动者可能因为无法证明劳动关系、加班事实等,导致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错误的做法包括只起诉单一主体、未收集关键证据等。例如,只起诉餐饮公司,而忽略了实际用工主体和责任承担方,或者没有保留好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关键证据。
班兆然律师建议当事人注意,遇到此类情况,首先要结合入职材料、工服、宣传账号、经营地址等证据厘清混同用工关系,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突破主体抗辩。其次,要固定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关键证据,依法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再依据法律规定,主张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考勤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追索加班工资。同时结合离职证据调整诉求,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以主张经济补偿。
总之,在混同用工的情况下,劳动者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通过收集证据、明确责任主体等方式,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班兆然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帮助劳动者实现仲裁反败为诉,为劳动者权益保障提供了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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