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年轻职工的父母,他们的孩子作为某公司仓库操作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送医后经抢救超过48小时被宣布临床死亡。当地社保行政部门以死亡时间超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小时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这一结果让死者父母陷入了困境,他们希望能为孩子争取到应有的工伤认定,于是委托了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的黄宇杰律师代理维权。
黄宇杰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自2022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其中在劳动争议、工伤待遇赔偿、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80余件,尤其专精于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件。在面对这起复杂的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纠纷案时,他展现出了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接受委托后,黄宇杰律师迅速展开工作。他全面梳理了在案的病历、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为了固定关键医学事实,他申请主治医生出庭作证,结合完整的病程记录,详细证实死者入院时已属危重状态,在48小时内自主呼吸停止、双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从医学角度来看已无救治可能,后续的抢救仅仅是维持生命体征的形式延续,死亡具有不可逆转性。
在法律适用方面,黄宇杰律师深入研究《工伤保险条例》,主张第十五条48小时条款的立法本意是保障劳动者权益。如果因为家属秉持救死扶伤的理念坚持抢救,导致死亡时间略超48小时,就剥夺工伤待遇,这既违背了立法目的,也会引发鼓励放弃抢救的道德风险。
在诉讼阶段,黄宇杰律师还敏锐地指出了行政程序的瑕疵。针对行政机关逾期补证的行为,他依据《行政诉讼法》的举证规则提出异议,强调行政机关未在行政程序中全面调查核实关键医学事实,其行政行为存在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的问题。同时,他在代理意见中兼顾情理与法理,强调死者作为年轻劳动者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离世,家属承受着巨大的悲痛,机械地适用48小时标准将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与工伤保险制度的社会共济属性相悖。
经过黄宇杰律师的不懈努力,一审法院采纳了他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社保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撤销上级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社保行政部门重新作出处理。然而,社保行政部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黄宇杰律师继续代理二审程序,坚持一审的核心观点。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成功为死者家属争取到了视同工伤的法律认定。
死者家属对黄宇杰律师的专业服务给予了高度评价,他们表示:黄律师专业负责,为我们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黄宇杰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在工伤维权领域为劳动者及其家属撑起了一片法律的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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