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X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股权处分侵权责任纠纷案。庭审中,原告徐X坚称自己合法持有的松X股份制车队股权被擅自处分,要求被告张XX与第三人徐X宇连带退还入股资金及利息。此时,坐在被告席的李光伟律师神情镇定,手中的文件资料摆放得整整齐齐。
这起案件中,原告徐X以父亲徐X逸(已故)的股权被擅自处分为由起诉。原告诉称父母离婚时约定股权归其所有,但被告张XX和第三人徐X宇却擅自将股权出售。而张XX辩称仅履行监管职责,徐X宇则称是为救治徐X逸才处分股权。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及第三人是否存在擅自处分徐X合法股权的侵权行为、徐X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李光伟律师2014年开始执业,现是贵州尹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在合同类纠纷和公司类纠纷案件方面经验丰富。接手此案后,他迅速展开工作。首先,精准定位争议焦点,从诉讼主体资格、侵权行为构成、遗产清算后果三个关键维度构建抗辩体系。接着,协助当事人全面搜集举证证据,收集了案涉股权处分经徐XX同意的相关证据、遗产清算的书面声明、社区居委会的见证材料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同时,他结合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举证责任的规定,以及监护制度中关于临时监护人职责的相关法律原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X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未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主体资格不适格;徐X宇等人处分股权系履行临时监护人的善良管理义务,未侵犯徐X合法权益;徐X成年后完成遗产清算并签署声明书,应视为对股权处分行为的追认。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徐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徐X负担。
处理完这起案件后,李光伟律师在办公室继续整理着各类案件资料。不久前,他又接手了一起某商贸公司诉某园林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该商贸公司被全部驳回诉讼请求。他正准备广泛收集被告关联公司信息、所有关联公司涉诉情况,为二审做着精心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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