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纠纷里,运输车辆的停运损失赔偿问题一直是个棘手的痛点。就拿2019年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来说,2019年02月17日05时16分许,黄X驾驶小型轿车沿广昆高速公路从百色往云南方向行驶,在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结果吕X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与之相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黄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吕X无责。
事故发生后,吕X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经修理共停运14日,造成了60000元的停运损失以及其他损失。黄X在事发后,与投保的保险公司多次协商赔偿事宜,可保险公司均以该部分损失不属于直接损失为由不予赔偿。面对这样的局面,黄X陷入了困境,不知该如何应对这高额的停运损失赔偿问题。
就在黄X一筹莫展的时候,他找到了满林强律师。满林强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数年时间,是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同时也是高级权益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他还是昆明某交警大队特邀调解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工伤类重大案件负责人。满律师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尤其深耕于工伤(工亡)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600余件,在工伤不予认定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此外,他还处理过近百余件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获赔率在98%以上,其办理的潘某诉云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221户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系《民法典》施行后云南省首例高空抛物引发的诉讼纠纷,判决胜诉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及普法宣传作用。
2019年06月04日,该案由原告吕X向法院起诉并立案。原告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61778元(其中车辆停运损失60000元,司乘人员修理车辆食宿交通费1178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被告平安XX公司辩称原告诉请的停运损失不应由其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还称原告诉请的损失属于公司免责范围,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且公司免责条款已尽到告知义务,停运损失只能向驾驶人主张。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平安XX公司申请法院委托价格评估机构对涉案大型普通客车的停运损失进行价格评估。2019年9月24日,评估机构作出价格评估意见书,认为涉案车辆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为41220元。
满林强律师在代理此案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深入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四项财产损失是并列关系。前两项损失在司法实践中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已经没有争议,且这两项也是交通事故中最为常见及重要的赔偿项目,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后两项自应同样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而且该条并未表明要将四项赔偿项目予以区分,适用不同的赔偿规则。所以,原告诉请的停运损失等依法应由中国XX公司赔偿。
同时,满律师还指出,被告保险公司并未依据《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十八条第二款在内的相关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负有举证证明其履行了法定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在本案中,被告黄X在向被告中国XX公司投保时,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提供书面保险合同,更未对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明确告知,只是简单地向投保人出具了保险单,被告中国XX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履行了说明义务,故免责条款(含商业三者险不承担停运损失的赔偿)对被告黄X不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免除被告中国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所应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
2019年12月17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中国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停运损失41220元,交通费315元,住宿费173元,共计41708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这一判决结果,让黄X避免了承担赔偿责任,也为他解决了因交通事故带来的赔偿难题。
满林强律师始终秉持着“法律是工具,利益最大化是目的”的执业理念,在这起案件中,他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一名优秀律师的职责和担当,也让我们看到了法律在解决实际问题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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