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杨先生,是一名建筑项目工地的安装工人。在工作过程中,他不慎摔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玖级。事故发生后,杨先生在住院期间,在属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与雇佣单位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一次性获赔8万元。然而,经后续法定程序核算,杨先生依法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总额高达28万余元,协议约定金额与法定标准差距悬殊。在劳动仲裁败诉后,杨先生陷入了困境,他迫切需要专业的法律帮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委托了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的黄宇杰律师提起诉讼。
黄宇杰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自2022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尤其在劳动争议、工伤待遇赔偿、建设工程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80余件,其中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件占比约40%。在处理大型项目如XX天公司破产项目、XX木制品公司破产项目、XXX公司破产项目处置中,他熟悉掌握企业在破产程序中的不良资产处置全流程,同时对工伤理赔案件的全流程以及因工伤理赔衍生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案件也十分熟悉。
接受委托后,黄宇杰律师迅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他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案涉《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工伤待遇核算与支付主体。
为了精准锁定协议的可撤销性,黄宇杰律师多次深入研究案件细节。他紧扣调解协议签订时,杨先生尚在住院治疗、急需用钱的危困状态,以及其对自身伤情是否构成工伤、伤残等级、法定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均缺乏判断能力这两个关键事实。协议以人身损害赔偿为名,约定了8万元的一揽子赔偿,远低于事后依法核算的28万余元工伤待遇,构成显失公平。黄律师主张,某公司作为专业用人单位,利用杨先生的信息劣势和危困状态签订此协议,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协议应予撤销。同时,杨先生在取得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明确自身权利受损后一年内提起诉讼,未超出法定撤销权行使期限。
在夯实劳动关系与解约事实方面,黄宇杰律师仔细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材料。他提交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其中明确载明杨先生系某公司招用的安装工人,从而确立了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针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黄律师依据《劳动合同X》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多次与法院沟通,主张杨先生的停工留薪期于2025年6月15日届满,故劳动关系应于次日(2025年6月16日)合法解除,该主张最终获得了法院支持。
依法核算工伤待遇时,由于某公司未为杨先生缴纳社保,其应自行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因杨先生工资标准难以确定,黄宇杰律师依据广东省相关规定,多次核算,主张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并据此精确计算了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在内的各项待遇,总额为285,802.74元,扣除已支付的8万元,差额为205,802.74元。
虽然曾依据部门规章主张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法院最终认定,根据责任法定原则,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主体应首先为用人单位某公司。
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黄宇杰律师代理意见的核心部分。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作出(20xx)粤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确认原告杨先生与被告某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于2025年6月16日解除,撤销双方于2023年12月22日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被告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先生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差额人民币205,802.74元,驳回原告杨先生对某发电有限公司、某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杨先生对这个结果非常满意,他评价黄宇杰律师:黄律师专业又负责,帮我争取到了应得的赔偿。黄宇杰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精准的争议焦点把控能力和高效的诉讼策略,成功为杨先生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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