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银行与借款人、开发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逾期未还款,银行要求开发商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开发商称,案涉房屋已完成首次登记,银行的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其阶段性保证责任应依法免除。但银行认为,只有办妥正式抵押登记,开发商的保证责任才能解除。在此情况下,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接受开发商委托,指派谢非非律师代理此案。
谢非非律师在处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方面经验丰富。他围绕阶段性保证的免责条件、抵押权预告登记效力等核心问题展开抗辩。首先,精准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指出案涉房屋已完成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情形,银行的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其次,清晰厘清开发商阶段性保证与房屋抵押担保的前后衔接关系,强调在银行取得案涉房屋抵押权、优先受偿权设立的情况下,开发商的保证责任符合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借款人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应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案涉房屋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并完成首次登记,银行对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开发商提供的阶段性保证责任,在银行取得抵押权的情况下,符合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保证责任依法解除。最终,法院判决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银行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银行对开发商的全部诉讼请求。此案表明,在阶段性保证纠纷中,律师精准适用法律、厘清担保关系,可为开发商有效隔离连带担保责任,为房地产企业处理同类纠纷提供了典型的胜诉思路。谢非非律师在刑事辩护等领域也有丰富的经验,其严谨的法律分析和专业的诉讼策略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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