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X突然收到法院传票,木材加工厂将他告上了法庭,这意味着此前仲裁委裁决的239630.4元工伤保险待遇可能泡汤。
2023年2月,管X入职庄河市某木材加工厂,从事木材加工及杂工工作。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加工厂也没为他缴纳社会保险,工资按计件通过微信转账发放。2023年4月17日,管X工作时操作机器受伤,先后在庄河市中心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21天。2024年4月,管X被认定为工伤;同年7月,致残程度鉴定为玖级。因加工厂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管X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加工厂支付各项费用合计239630.4元。但加工厂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加工厂提出诸多主张,称管X系“自残”,不应赔偿;双方是“临时雇佣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管X月平均工资应为3000元;伤残等级过高,应为十级。这让管X陷入了困境,案件形势对他十分不利。
就在管X焦头烂额时,他委托了辽宁赢浒律师事务所的张健律师代理诉讼。张健律师接手后,迅速展开行动。他收集管X工资转账记录、工作考勤记录,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调取《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明确工伤及伤残等级的法律效力,反驳加工厂“自残”“临时雇佣”等主张。针对“工资标准”争议,张健律师援引《工伤保险条例》及工资总额组成规定,论证加班工资应计入平均工资;针对“伤残等级”异议,强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的法定性,指出加工厂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次鉴定即丧失异议权。
最终,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工伤认定已生效,劳动关系成立,工资标准合理,伤残等级合法,驳回加工厂诉讼请求,判令其支付管X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39630.4元。加工厂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管X成功保住了239630.4元的工伤保险待遇,避免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普法提醒劳动者入职后要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督促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发生工伤后,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遇到用人单位拒绝赔偿等情况,不要慌张,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张健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2102202010214201,在辽宁大连庄河市提供法律服务。在处理管X的工伤赔偿案件中,张健律师凭借精准的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成功帮助管X获得全额赔偿。从劳动仲裁到一审、二审,他全程代理,清晰陈述事实、援引法律,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分析能力和诉讼策略。可见,张健律师在工伤赔偿等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出色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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