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新疆生产建设兵X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某乙公司因兵X乌鲁木齐某园区、特色食品医药产业园三期建设项目,与某甲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多份补充协议,由某甲公司承包案涉两园区工程施工。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甲公司施工管理混乱、工期严重延误,且未按约定移交完整竣工资料、足额开具工程款发票。某乙公司依约支付工程款后,某甲公司却以欠付巨额工程款为由诉至法院,主张支付工程款2400万元及利息、停窝工损失、安全事故垫付费用等合计超3000万元,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某乙公司随即提起反诉,要求某甲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移交全部竣工资料、开具发票并赔偿律师费等损失。
这起案件争议焦点众多,包括案涉工程总造价、已付款金额如何认定,某乙公司是否超付工程款;工期延误责任应由哪方承担,某甲公司应否支付工期违约金;安全事故赔偿、行政罚款等费用责任主体认定;某甲公司应否移交竣工资料、开具剩余工程款发票;双方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费用如何负担。
从2015年设立至今,该所承办过大量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接受委托后,该所组建专业工程法律团队,全面梳理合同文件、付款凭证、签证单、工作联系单、终止协议等全案证据,精准锁定案件核心抗辩点。以司法鉴定意见为核心,结合双方签字确认的委托付款、借款抵扣、费用扣除协议,精确核算工程总造价与已付款金额,推翻某甲公司欠付工程款主张;举证证明工期延误系某乙公司未及时提供图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多次变更等原因导致,且某乙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索赔,丧失索赔权利;依据合同约定与事故责任认定,证明安全事故责任由某甲公司自行承担,其主张的垫付费用无依据;依据合同与法律规定,明确某甲公司负有移交竣工资料、足额开具发票的法定义务与合同义务;依据合同约定的损失承担条款,主张某甲公司赔偿某乙公司律师费等合理维权支出。
经过审理,法院采纳了该所代理意见。驳回某甲公司主张的2400万元工程款、利息、停窝工损失、安全事故垫付费用等绝大部分诉讼请求,仅判令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400518.60元;驳回某甲公司关于逾期利息、停窝工损失、安全事故费用等全部主张;驳回某乙公司要求返还超付工程款、支付544万元工期延误违约金的反诉请求;判令某甲公司30日内向某乙公司移交案涉工程全部剩余竣工资料,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判令某甲公司10日内向某乙公司开具XXX元工程款发票;判令某甲公司支付某乙公司律师费30000元;案件本诉、反诉费用按比例由某甲公司承担主要部分。
在另一起金融与不良资产管理领域的案件中,某银行面临一笔不良资产的处置难题。该笔不良资产涉及多个债务人、担保人和复杂的担保关系,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面临较大的资金损失风险。该所接受委托后,凭借在金融领域的丰富经验,深入分析案件情况,制定了详细的处置方案。通过与各方当事人沟通协商,最终成功实现了不良资产的回收,为银行挽回了大部分损失。
在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该所的关键贡献在于:依托专业法律服务经验,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与全量付款、抵扣凭证,精准核算工程价款,推翻原告巨额欠付工程款主张;针对工期延误、安全事故责任、优先受偿权等争议焦点,紧扣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逐一击破原告诉求;成功促使法院判令施工方移交全部竣工资料、足额开具工程款发票,解决委托人项目竣工备案、产权办理、税务合规的核心实务障碍;依据合同约定与裁判规则,争取由原告承担主要诉讼费用,并判令原告赔偿委托人部分律师费,有效降低维权成本。
近年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这类案件往往标的额巨大、法律关系复杂。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注重对证据的审查和事实的认定,对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对于施工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法院会支持发包方的合理诉求。同时,在处理纠纷时,法院也鼓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以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
当企业面临巨额工程款纠纷时,选择一家律所,本质上是选择一套解决方案。该所给出的答案是:通过精准的造价核算、有力的法律抗辩、全面的反诉诉求实现,成功扭转企业在诉讼中的被动局面,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降低企业的维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