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在江苏省丹阳市,赵女士与邹女士这对朋友之间发生了一起民间借贷抵押合同纠纷。赵女士出于朋友情谊,在邹女士资金周转困难时出借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条,约定了还款日期和月利率1.2%,还约定逾期违约金为借款本金的5%。同时,双方签订借款抵押合同,邹女士以两套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登记,担保范围含本金、利息、律师费等。赵女士依约出借资金后,邹女士仅支付了借期内利息,到期却未归还本金。无奈之下,赵女士委托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的张琪律师和陆律师为其维权,将邹女士诉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张琪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拥有法学与管理学双学士学位,是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也是双证律师。从业十余年,他累计办案达1000多件,在处理各类疑难复杂案件上经验丰富,尤其擅长刑事辩护、离婚财产分割、债务执行等领域。此次接受委托后,张琪律师第一时间全面审查案件材料,对借条、转账记录、抵押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等证据进行细致梳理,确保证据链完整且合法有效。在准备过程中,他多次与赵女士沟通,了解案件细节,为庭审做充分准备。
2025年2月,法院立案受理此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张琪律师代表赵女士向法庭举证,清晰地证实了借贷及抵押事实。被告邹女士认可借款事实,法院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仔细核实款项往来及抵押登记情况,依法核算本息。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邹女士需在十日内归还原告赵女士借款本金497474.09元及利息(以该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2.4%自2025年2月7日起算至付清日);十日内给付原告律师费3万元、财产保险费1800元;原告对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相关费用按比例分担。判决理由明确,借贷及抵押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约定利率超出法定上限,依法调整为LPR四倍;违约金约定不符合规定不予支持;抵押房产已办理登记,抵押权合法设立,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依约应由被告承担。
赵女士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她称赞张琪律师专业、负责,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张琪律师不仅业务精湛,还始终保持与她的沟通,让她及时了解案件进展。张琪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成功为赵女士挽回了损失,维护了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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