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作出一份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39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51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但法院最终考虑到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刘XX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这份文书背后,是吴晓律师的不懈努力。吴晓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是山东信舆法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接案之初,吴晓律师初步判断,虽然刘XX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但存在一些可以争取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符合自首的条件,这成为了辩护的关键切入点之一。
在证据收集方面,吴晓律师面临着不小的挑战。案件涉及39名被害人,资金往来复杂,相关证据分散。吴晓律师通过与公安机关沟通,获取了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等大量证据。同时,他仔细研究每一份证据,从中梳理出对刘XX有利的部分,比如刘XX主动投案的时间、如实供述的内容等,以证明其自首情节。
庭审中,争议焦点在于刘XX的量刑问题。公诉机关认为应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而吴晓律师依据法律规定,提出刘XX系初犯、偶犯,主动投案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他结合具体的法律条文,向法庭阐述了从轻处罚的依据。最终,法院采纳了吴晓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为刘XX争取到了相对较轻的量刑。
吴晓律师不仅是山东信舆法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还是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菏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菏泽市牡丹区证信调解中心特约调解员。他秉持“律师最大的德行就是诚实,同时必须把当事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的执业理念,在刑事辩护、刑民交叉、建设工程等领域都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此次案件的成功辩护,再次展现了他的专业能力和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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