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是某建设工程公司,被告是某实业公司。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这成了案件的争议焦点。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较少,仅知道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用于执行,缺失的关键证据是被执行人原始股东是否存在虚假出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等情况。
王彦栋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证据补强行动。首先,他通过申请调查令调取工商档案及银行流水,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接着,以公司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从而证实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随后,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将原始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被告可能会对股东虚假出资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不实提出质疑,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王彦栋律师则以调取的银行流水和工商档案等证据进行回应,证明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事实。
最终,法院支持了王彦栋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
王彦栋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取了“穿透调查、多渠道取证、以诉促执”的方法论。先通过调查令从工商档案和银行流水等多渠道获取关键证据,证实案件关键事实,然后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最终促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