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漆某就是一位职业打假人,他以食品安全问题为由将被告xx区xx酒业食品经销站、贵州XX公司以及xx省xx市xx镇xx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20XX年X月XX日,漆某通过淘宝平台向被告云岩区XX购买了8瓶主台牌(XXxx系列酒)配制酒,支付货款5312.4元。他认为该酒配料表标注的XX叶属于仅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普通食品中添加违反《食品安全法》禁止性规定,遂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53124元。对于被告来说,面临这样的高额索赔压力巨大,如果败诉,不仅要承担巨额赔偿,还会对企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被告xx酒业经销站、xx公司共同委托了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的肖康律师代理本案。肖康律师2024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深耕于民商事、劳动争议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20余件,尤其专精于公司股权纠纷领域案件。他还是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网络团队负责人,秉持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
接受委托后,肖康律师迅速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他发现本案存在多重有利抗辩因素:案涉酒水生产企业具备合法食品生产资质,产品包装标注了完整的生产许可信息;被告提交了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产品各项指标符合标准;印刷企业出具情况说明,证实配料表中XX叶系XX的印刷错误。
肖康律师围绕核心观点构建了详细的答辩策略。他提交X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案涉酒水包装配料中的XX叶系印刷失误,应为XX,而XX属于普通食品原料,可在配制酒中添加。同时,他还提交贵州xx检测有限公司、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案涉酒水在酒精度、甲醇、铅、总黄酮等指标上均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此外,肖康律师依据卫法监发[20XX]5X号通知,指出XX叶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并非绝对禁止使用,只是有严格适用范围,原告主张普通食品不得添加XX叶系对法律的片面理解。并且,通过检索发现原告漆某在本案之外频繁参与类似产品责任诉讼,对产品标准认知远超普通消费者,其在购买前已通过商品快照知晓产品标注XX叶,仍主动购买,主观上并非普通消费者,其主张十倍赔偿具有投机性质。
庭审中,肖康律师逐一质证原告证据,指出原告未申请司法鉴定证明产品实际含有XX叶,亦未举证证明食用后造成任何损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重庆市X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酒水生产企业具备合法生产资质,产品包装标注清晰完整,符合国家食品安全一般标准;XX叶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并非完全禁止添加,原告主张普通食品不得添加XX叶依据不足;现有证据仅能证明产品可能存在标注瑕疵,不能证明产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或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原告在购买前对产品标注含有XX叶有合理预期,仍主动购买,对其主张惩罚性赔偿应从严掌握。法院判决被告xx区xx酒业食品经销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漆X货款5312.4元,驳回原告漆X的其他诉讼请求(十倍赔偿请求被驳回),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0.46元,由原告负担400元,被告负担230.46元。
被告对肖康律师的专业服务非常满意,评价道:肖律师专业细致,为我们解决了大麻烦。肖康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展现了优秀律师的风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