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的结算和支付问题常常引发纠纷。今天要说的这个案子,就涉及一起历时近八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是重庆市XX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袁某某。被告有两家,分别是XXxxx工程局有限公司和XXxxx西南工程有限公司。20XX年X月XX日,原告与被告XX隧道公司项目部签订了《隧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承建xx县经济开发区xx大道项目xx隧道出口段路基土石方工程。20XX年X月XX日,双方签订《工程最终结算协议》,确认含税结算总额9,572,131.14元,暂扣质保金257,070元,尚需支付工程款511,231.58元。然而结算后,被告仅支付了182,687.6元,剩余款项及质保金就一直拖着不给。原告没办法,只好把二被告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工程款511,231.58元、资金占用损失,还要求退还质保金257,070元。
原告委托了肖康律师来处理这个案子。肖康律师介入后,做了很多工作。
首先是证据收集与事实梳理。肖康律师指导原告收集了《隧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两份《工程最终结算协议》、微信聊天记录、退场通知书等核心证据。其中20XX年X月XX日的《工程最终结算协议》明确写着“尚需支付工程款511,231.58元”“暂扣工程质量保证金257,070元”,这可是本案最关键的书证。肖康律师通过比对两份结算协议,向法庭清楚地说明了第一次结算漏项、第二次结算最终确认的事实经过,有力地反驳了被告“已支付完毕”的说法。
接着是被告主体资格论证。本案中,二被告xx隧道公司、XXxx公司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共同经营案涉项目。肖康律师通过工商信息查询、项目资料比对,向法庭充分证明了二被告存在法人人格混同,应该共同承担支付责任。二被告在庭审中也承认了共同承担责任,这就为后续执行打下了基础。
在核心争议突破方面,肖康律师也有很多亮点。在工程款欠付金额认定上,被告说已经支付了8,986,517.16元,只欠379,853.89元。肖康律师逐笔核对付款凭证、扣款明细,指出被告计算的付款总额和结算协议确认的应付总额存在585,613.98元(含质保金)的差额,这个差额就是实际欠付金额,法院采纳了这个意见。
在资金占用损失(利息)问题上,双方没约定具体付款时间,合同还约定“乙方须提供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肖康律师客观评估风险,没有过度主张利息。法院以原告未开具发票为由驳回了利息诉求,但明确“被告应在原告开具发票后30日内付款”,给原告后续实现权利指明了方向。
在质保金返还问题上,案涉工程在20XX年X月XX日结算,质保期24个月到20XX年X月XX日就届满了。肖康律师提交证据证明质保期内没有质量问题,成功主张质保金应该全额返还。
庭审的时候,被告提出原告没开具发票所以付款条件不成就。肖康律师回应说,发票开具义务与付款义务不是对等履行关系,而且被告长期不付款已经构成违约。法院虽然没支持利息,但明确把发票开具作为付款前置条件,肖康律师当庭承诺判决生效后马上开具发票,保证付款条件能快速达成。
最终,贵州省XX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20XX年X月XX日的《工程最终结算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该按这个协议确认工程价款;二被告人格混同,要共同承担支付责任;质保期已过且无质量问题,质保金要返还;原告没开发票,被告不构成违约,不承担资金占用损失。法院判决被告在原告开具案涉工程款585,613.98元的劳务增值税发票后30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85,613.98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也做了相应判决。
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肖康律师对案件材料的全面梳理和精准的诉讼策略构建,从证据收集到争议突破,每一步都处理得很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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