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行业,中小器材厂常常面临大型企业拖欠租赁费的难题。某建筑器材厂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2017年6月,它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出租了碗扣架、钢管等建筑器材。然而,承租方仅支付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长期拖欠,后来该XX公司还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决议吸收合并并注销,且未依法通知器材厂这个债权人。
这种情况下,朱俊健律师登场了。他代理器材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租赁物或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支付违约金等。一审判决支持了器材厂的全部诉讼请求。但某央企集团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朱俊健律师二审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围绕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承责、租金计算真实合法、租赁关系真实存、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等关键要点进行答辩。他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关键,依据《民法典》规定确立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彻底堵死了央企的逃债路径。同时,他指出2017年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让法院采纳观点,确认租金金额真实合法。无书面合同情况下,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成功认定钢模板事实租赁关系,为原告追回全部缺失物资。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某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
朱俊健律师深耕经济合同领域,自2007年开始执业,一直秉持着“为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获得法律支持不懈努力”的执业理念。处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时,他注重证据梳理,凭借丰富的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知识,精准抓住案件关键要点,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他曾处理过多起类似案件,像与大型XX集团、两大建工企业的租赁合同纠纷中,都助力当事人获得了胜诉。他以专业能力对抗大型企业,为中小建筑器材租赁企业维权树立了标杆,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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