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雯律师从2021年开始在南京执业,现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她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尤其在房产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2021年3月,原告张某某在案涉项目售楼处购买商铺,向XX公司支付购房款共计147万元,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然而,被告以原告未付清全款为由拒绝交付房屋,原告遂提起诉讼。张某某找到了俞雯律师及冒某某律师,委托她们代理此案。俞雯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张某某,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调取了初步证据,包括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
在调查过程中,俞雯律师发现XX公司在售楼处以自己名义销售商铺这一关键事实。她通过向售楼处工作人员询问、调取相关销售记录等方式,获取了能够证明XX公司销售行为的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俞雯律师认为XX公司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被告具有约束力,这意味着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在这个阶段,俞雯律师并没有急于提出具体的谈判方案,而是专注于收集和整理证据,为后续的庭审做准备。
庭审是案件的关键节点。俞雯律师在庭审中向法院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明XX公司的表见代理行为。她指出,XX公司在售楼处的销售行为足以让原告相信其有代理被告销售商铺的权限,且原告已经按照XX公司的要求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同时,针对被告提出的疫情影响导致延期交付不应担责的观点,俞雯律师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说明虽然疫情影响了施工进度,但不能完全免除被告的交付义务。俞雯律师的观点和证据改变了案件的走向,让法院更加清晰地认识到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南京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商铺,并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同时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这一结果对于原告来说意义重大。首先,原告成功获得了所购买的商铺,实现了购房的目的。其次,明确了XX公司的表见代理行为,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再者,合理认定了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平衡了双方的利益。最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维护了市场交易的稳定和公平。
在司法实践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较为常见。此类案件的普遍价值在于,法院在审理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款项支付、代理行为、不可抗力等,以确保合同的公平履行。对于表见代理的认定,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分配责任,既保障合同的履行,又考虑到客观情况的变化。这也提醒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遇到纠纷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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