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某曾在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负责铁矿井下多项工作。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某未经审批,安排毕某等人在矿区斜井内储存炸药和雷管,毕某按安排执行,且2008年铁矿停产后,未对井内爆炸物品登记造册和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某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被刑事拘留,陷入了困境。
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王铖律师接手此案后,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工作。他耐心梳理案件细节,仔细研究毕某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发现毕某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后再未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至2023年5月22日已过去15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毕某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王铖律师还注意到毕某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毕某因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的储存爆炸物行为不构成犯罪。王铖律师依法取证,将这些关键信息整理成有力的辩护材料,稳步推进案件的处理,并如实告知毕某案件的进展和可能的结果。
最终,毕某无犯罪事实,被作出不起诉决定。
除了毕某的案件,王铖律师还处理了另外两起案件。在孙X、毛X等4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中,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认定他们以收取提成等费用为由,分工合作,强拿硬要残疾人张XX财物共计3.5万元。王铖律师作为辩护人,深入审查案件,发现证据存在问题。经法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决定对孙X、毛X、崔X、田XX不起诉。
在某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期间,那XX冒充“谭XX”与被害人宋XX网恋,单独或伙同某某某骗取钱财。某某某诈骗数额为25115.99元,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王铖律师积极为某某某辩护,指出某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谅解。最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王铖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2110202110342669。他从2012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深耕于刑事、婚姻家庭案件领域。在这些案件中,王铖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良好的结果,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