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在西藏日喀则,某建设公司(原告)与某生态林业公司(被告A)、某实业公司(被告B)及某园林绿化公司(被告C)之间爆发了一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主张三被告连带支付工程款数千万元及利息,并要求返还管理费数百万元。这场纠纷的核心在于被告C是否为案涉工程的合同相对方,是否应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原告主张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是否具有事实依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责任主体及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自2020年开始执业的卓玛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起,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50%,同时在建设工程等领域也有丰富实践经验。她作为被告C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初期就介入其中。接手案件后,卓玛律师做的第一个具体审查动作就是全面阅卷。作为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她深知全面了解案件材料的重要性。
在阅卷过程中,卓玛律师仔细比对了原告提交的《施工进场通知书》、竣工文件、工程量签证单等证据。她发现原告提交的竣工文件、工程量签证单等多为单方制作,存在形式瑕疵,比如无发包人盖章、未形成于施工过程中。她凭借自己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知识,敏锐地意识到这些证据在证明力上存在问题。她指出这些证据内容不真实,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有效依据。
同时,卓玛律师结合司法鉴定意见,详细审查了工程质量方面的证据。她发现原告施工的机井房、电缆、PE管等基础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如使用三无产品、材料型号不符设计要求,且客土施工未达到改良土壤的设计标准。她认为原告应对工程质量不合格承担主要责任。此外,卓玛律师还审查了案涉工程的招投标程序,发现该工程未履行招投标程序,进而提出被告A与原告的转包合同无效,原告主张的管理费缺乏法律依据。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卓玛律师确定了清晰的法律路径。她主张被告C仅与被告A存在合作关系,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成功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排除被告C的付款责任。同时,她精准否定原告提交证据的效力,促使法院采纳第三方司法鉴定意见作为工程造价依据,核减不合理工程款主张。
卓玛律师处理此类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习惯是先全面细致地审查案件材料,从证据的形式和内容上寻找突破口,同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鉴定意见,清晰划分各方责任。她以专业、严谨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了高质量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信任与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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