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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施工欠付劳务款,证据审查锁定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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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8 · 148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许青山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8年 职务:副主任
律所: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17201810058072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081511423
代表案例:1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专业、诚信、务实、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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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许青山律师梳理施工合同等资料,发现挂靠关系及实际施工人。最终法院判决实际施工人担责,驳回对建筑公司诉求。
挂靠施工欠付劳务款,证据审查锁定责任主体

20XX年,从事外墙保温施工的原告承接某疾控中心业务用房外墙保温隔热防火复合板安装劳务及辅材工程,完工结算后,尚有525500元工程款未收到。案涉工程由郑某挂靠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易X参与工程财务管理与资金审批。原告多次催收无果,起诉要求郑某、建筑公司、易X连带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律师接手案件后,开始怀疑各方责任主体的界定。于是,律师逐页梳理施工合同、结算清单、付款记录、工程中标及验收资料,固定工程量、总价款等关键事实。又通过中标文件、财务付款审批资料、生效判决,厘清项目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及共同管理主体。经过详细审查,发现案涉劳务施工合同因主体无资质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郑某、易X为项目实际施工人,应承担付款责任,而被挂靠建筑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接手本案的,是2019年开始执业的律师许青山。该律师依据《民法典》《建筑法》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主张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应参照结算付款,明确实际施工人付款责任。在庭审中,围绕合同效力、付款条件成就、责任主体认定、利息计算等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并发表代理意见。

法院判决郑某、易X限期支付原告工程款525500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对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许青山律师将整理好的案件资料归档,说道:“证据就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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