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从事外墙保温施工的原告承接某疾控中心业务用房外墙保温隔热防火复合板安装劳务及辅材工程,完工结算后,尚有525500元工程款未收到。案涉工程由郑某挂靠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易X参与工程财务管理与资金审批。原告多次催收无果,起诉要求郑某、建筑公司、易X连带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律师接手案件后,开始怀疑各方责任主体的界定。于是,律师逐页梳理施工合同、结算清单、付款记录、工程中标及验收资料,固定工程量、总价款等关键事实。又通过中标文件、财务付款审批资料、生效判决,厘清项目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及共同管理主体。经过详细审查,发现案涉劳务施工合同因主体无资质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郑某、易X为项目实际施工人,应承担付款责任,而被挂靠建筑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接手本案的,是2019年开始执业的律师许青山。该律师依据《民法典》《建筑法》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主张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应参照结算付款,明确实际施工人付款责任。在庭审中,围绕合同效力、付款条件成就、责任主体认定、利息计算等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并发表代理意见。
法院判决郑某、易X限期支付原告工程款525500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对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许青山律师将整理好的案件资料归档,说道:“证据就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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