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受雇于被告B,在被告C的房屋内进行拆除作业时,被水泥过梁砸伤左脚,造成多发性骨折。A起诉要求B赔偿各项损失,并要求房主C及装修负责人徐X承担选任过错责任,C辩称自己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且原告自身违规操作应担主责。这时,C找到了在上海杨浦区执业的于彩霞律师。麻烦在于,原告要求C承担30%的选任过错责任,且原告依据非工伤标准自行委托鉴定得出了伤残结论,这都对C十分不利。
于彩霞律师接手案件后,开始了一系列工作。她积极举证原告擅自改变工作内容、自身操作不当等事实,以提升原告自身责任比例。同时,针对原告的伤残鉴定,她申请法院重新鉴定。当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认定不构成伤残时,案件的走向开始慢慢改变。
法院最终认定,原告与B之间形成劳务关系,B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45%责任;原告自身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承担45%责任;C将拆除工作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存在选任过错,承担10%责任。C此前已垫付原告20,400元,庭审中C表示即便法院认定其有责,该垫付款超出赔偿部分也不要求返还;原告亦书面承诺不再就后续费用向C主张。判决B赔偿原告63,620.42元(扣除已垫付32,500元后实际支付31,120.42元);C已垫付的20,400元归原告所有,无需另行支付;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这起案件告一段落。
还有一个案子也差不多。A与某传媒广告公司、某文化传媒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仲裁后双方均不服诉至法院。于彩霞律师在诉讼中积极与对方沟通,促成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两公司共同于2026年4月30日向A支付各项费用调解款共计31万元,A自愿放弃其他诉请,双方就工作期间全部争议一次性解决。
案子办完后,当事人对结果都很满意,他们感受到了于彩霞律师的专业与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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