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被告人A(物流公司股东)被公诉机关指控诈骗罪。公诉机关称,A所在物流公司承接收运病死猪业务,同案人D通过更换场地、角度重复拍照等方式虚报病死猪数量,2021-2022年虚报致国家多发放补贴176万余元,2023-2024年虚报5万余头(对应补贴400余万元,案发未发放),A明知D虚报仍协助上报经费、转发资金。A面临数额特别巨大的指控,且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2002年执业的李晖律师接手此案,他执业至今累计主办或协办案件逾千件,其中刑事案件数百件。李晖律师首先对同案人供述进行笔迹比对,发现部分供述笔迹存在差异,通过与专业笔迹鉴定机构合作验证,确定部分供述可能存在代签情况,这让律师意识到证据的真实性存疑,后续策略上更加注重证据的审查。
接着,李晖律师锁定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的日期,发现A在部分关键时间节点并未参与虚报方案的讨论,进一步验证了A未参与谋划的事实,为论证A的从犯地位提供了有力支撑。随后,他调取微信记录,发现A只是传达工作安排,未涉及虚报行为的具体操作。
李晖律师申请气象数据,结合病死猪收运时间,发现部分虚报时间与恶劣天气不符,收运工作难以正常开展,进一步质疑虚报数量的真实性。他还申请调查令调取入库系统数据,发现实际收运数量与虚报数量差距巨大。同时,调取出勤记录,证明A在部分虚报时间不在现场。最后,李晖律师对关键证据进行笔迹鉴定,确定部分签字并非A本人所签。
比对过上千份送货单的李晖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在证据审查上细致入微。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他,严谨的工作态度贯穿整个案件。最终,法院认定A为从犯,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自愿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2023-2024年补贴未实际发放属犯罪未遂。判决A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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