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拉萨,申请人魏某经第三人介绍,于20XX年X月X日到被申请人四川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xx电力改造工程项目从事电工工作,约定薪资500元/日。20XX年XX月XX日,魏某在工作中受伤,因被申请人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魏某为申请工伤认定提起仲裁,请求确认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期间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主张项目已分包给第三人谌X某,认为魏某系第三人个人雇佣,与自己无关。
肖康律师自2024年开始在西藏拉萨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尤为专精于公司股权纠纷领域案件,同时在建设工程领域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这样的能力背景使他在处理涉及建筑领域劳动关系认定的本案时,能够敏锐地把握案件关键,精准适用相关法律。
肖康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件事就是迅速梳理案件关键事实。他发现本案存在多重有利因素,比如申请人工作地点系被申请人中标承建的xx电力改造工程项目,这一发现得益于他丰富的办案经验。接着,他围绕劳动关系认定的“三要素”构建仲裁策略。在仲裁庭审中,他提交了四组核心证据:
招投标详情截图,证明案涉项目由被申请人中标承建;银行交易账单,证明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工资并备注“工资”;工友证人证言,证明申请人在项目工地工作及受伤经过;报警记录回执,证明受伤事实及现场情况。针对被申请人“项目已分包”的主张,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出,即使项目存在分包,被申请人作为总承包单位,仍应对申请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最终,仲裁委员会经审理,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在结案前,肖康律师提交了完整的代理词,阐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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