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2年开始执业至今,刘映辉律师已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过众多刑事案件。此次要讲述的是一起涉及29万元的诈骗案。
2020年10月,正值疫情期间,口罩成为紧俏物资。被告人刘X以销售口罩为名实施诈骗。他通过中间人王X与被害人周X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以单价0.065元/个的价格出售430万个口罩,周X支付了货款279,500元。为获取周X的信任,刘X伪造湖北X公司盖章的供货协议及装车视频,并将款项转入其朋友谢X名下的银行账户。之后,刘X仅向实际供货方李X支付部分货款60,300元,其余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挥霍,还安排谢X协助转账。谢X在明知所收资金“违法”的情况下,仍提供银行卡并开通网银协助转移资金,从中分得44,000余元。因未实际发货,周X拒绝支付第二批货款,刘X随即失联。
案发后,刘X、谢X先后主动投案,二人家属积极退赔全部损失,刘X退170,000元,谢X退54,000元,李X退还60,300元,周X出具了谅解书。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对二人提起公诉,涉案金额279,500元,属“数额巨大”。
刘映辉律师作为辩护人参与了此案。在办案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辩护策略。首先是精准定性辩护,刘X辩护人主张本案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而非普通诈骗罪,强调交易存在形式上的合同要素,试图争取更轻量刑。虽然法院未采纳该观点,认为“合同仅为诈骗手段”,但这体现了律师对罪名适用的专业研判。
其次是强化从宽情节,全面梳理并突出刘X、谢X的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与酌定从轻、减轻情节。针对谢X,重点论证其事前不明知具体诈骗内容,仅知“收违法钱”,主观恶性较轻,且作用次要,应认定为从犯。
再者是争取缓刑适用,两辩护人均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刘X辩护人主张“初犯、偶犯、悔罪态度好”;谢X辩护人强调“犯罪情节极度轻微、具偶然性”,不过错误主张其有“立功”情节,后被法院驳回。
然后是限缩责任范围,谢X辩护人提出其仅应对分得的44,000元负责,不应承担全案27万余元的共犯责任,虽未被采纳,但反映了对共犯故意范围的精细化抗辩。
最后是程序保障与沟通协调,推动家属及时退赔、促成被害人出具谅解书,为量刑从宽奠定事实基础;协助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争取检察机关出具相对有利的量刑建议。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刘X构成诈骗罪(主犯),数额巨大,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防疫物资名义诈骗,依法从重。但鉴于自首、退赔、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谢X构成诈骗罪(从犯),虽对具体诈骗方式不知情,但对刘X实施犯罪具有概括故意,成立共犯。结合从犯、自首、退赔、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获法院采纳,缓刑请求均被驳回,原因是诈骗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较大。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刘映辉律师展现出了多方面的独特作用。在罪名定性上,虽然最终未改变法院对罪名的认定,但对罪名适用的专业研判为后续辩护提供了一定的思路。在情节把握上,全面梳理并突出被告人的从轻、减轻情节,尤其是对谢X从犯身份的论证,为其争取到了减轻处罚。在程序方面,推动家属退赔、促成谅解书以及协助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为量刑从宽创造了条件。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诈骗罪的认定和量刑,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金额、犯罪情节、是否退赔、是否取得谅解等因素。对于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赔等情节,法院通常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同时,对于共同犯罪,会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区分主从犯,给予不同的量刑。
结尾
回到中提到的困惑,在诈骗案件中,通过律师专业的辩护,嫌疑人有可能获得相对从轻的判决,被害人的损失也有机会得到追回。刘映辉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了专业研判、情节把握和程序协调等优势,为被告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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