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某实业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某实业公司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王彦栋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调查令调取工商档案及银行流水,发现被执行人原始股东存在虚假出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于是,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追加原始股东及会计师事务所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的抗辩理由主要是认为公司运营过程中情况复杂,不能简单认定股东虚假出资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不实。他们觉得即使存在一些资金方面的问题,也不能直接要求股东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
王彦栋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
2.分点论证:
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正常运营和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股东虚假出资违反了法定的出资义务,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增加的其他款项不能替代:股东的出资具有确定性和稳定性,是公司设立和运营的基本保障。而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其他款项具有不确定性和非固定性,不能替代股东的出资义务。
公司单方行为属于违法:原始股东虚假出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破坏了市场交易的公平和安全。
3.最终法律结论:股东虚假出资构成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原告代理律师王彦栋的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同时驳回了公司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股东出资可以随意处理,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也可以走过场。但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股东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足额出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依法出具真实的验资报告。
这对用人单位的警示是,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公司治理,确保股东出资到位,避免因虚假出资等违法行为给公司和债权人带来损失。对劳动者来说,虽然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也启示劳动者在与企业打交道时,要关注企业的诚信和合规情况,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王彦栋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在证据组织上,通过调查令调取工商档案及银行流水,精准锁定了股东虚假出资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不实的证据;在法律定性上,准确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股东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在庭审策略上,采取以诉促执策略,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最终迫使被执行人及股东主动和解,实现了胜诉判决的落地变现。
胜诉判决无法执行,就如同一张空头支票。王彦栋律师凭借专业能力,让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保障,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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