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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200多万元,张某最终被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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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8 · 177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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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张某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张某租赁的价值约200余万元的脚手架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一旦罪名成立,张某将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和经济损失。
合同诈骗200多万元,张某最终被不起诉

李鉴春律师介入案件后,开展了一系列专业工作。首先进行了全面的duediligence(尽职调查),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接着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李律师提出了核心法律观点。一是从causation(因果关系)角度,明确张某的行为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缺乏因果联系;二是指出张某的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体现了对刑民边界的清晰界定。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张某仅支付了按标的额比例收取的律师费,避免了可能高达200余万元的损失。判决已生效。

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涉案9万余元,获缓刑判决

万X在案件中面临着较大风险。2022年10月以来,万X提供银行卡等协助资金流转,涉案资金转入共计203420元,查实属于犯罪资金的数额为90955元,万X从中获利4000元。若罪名成立,万X将面临刑事处罚

李鉴春律师采取了一系列有效行动。在审查批捕阶段,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从犯地位、初犯偶犯且无前科,进行duediligence(尽职调查)。动员家属主动退赔8000元,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积极促成量刑情节。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论证其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

李律师的核心法律观点在于强调万X的从犯地位、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认为其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决万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万X支付律师费后,避免了较重的刑事处罚,获得了缓刑判决,投入与产出对比明显。判决已生效。

熊X涉嫌偷越国境罪:成功争取不起诉

熊X面临着刑事指控风险。熊X与他人两次偷越国境,虽目的是办理驾驶证转换手续,但已涉嫌偷越国境罪。若罪名成立,熊X将受到刑事处罚。

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进行系统阅卷、法律研判及政策分析。明确熊X偷越国境的目的与危害性区别于其他偷渡行为,全面梳理熊X主动投案构成自首、无前科等从宽情节,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慎押、慎捕、慎诉”的司法政策,提出不起诉依据。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递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

李律师的核心观点是熊X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等法定从宽情节,符合当前刑事司法政策精神,不应起诉。

检察机关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依法对熊X作出不起诉决定。

熊X支付一定律师费后,避免了刑事处罚,保障了自身权益。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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