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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付工程款”诉讼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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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8 · 128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陈颖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2年 职务:高级合伙人
律所: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8201411872705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3853737012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陈颖律师具有十余年一线执业经验,累计承办各类案件五百余件,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及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 在刑事案件中,陈颖律师重视取保候审、不起诉、罪轻辩护、量刑辩护等关键节点,善于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问题及量刑情节中寻找有效辩护空间。在建设工程及民商事案件中,陈颖律师熟悉工程款追索、实际施工人纠纷、挂靠分包、工程结算、执行异议等常见复杂争议,能够结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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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大型央企起诉劳务公司及实际施工人吴XX,要求返还“超付工程款”。该企业承接工程后拆分合同让吴XX施工,现以付款超约定价款为由索赔。陈颖律师受委托后,围绕真实施工关系举证论证,指出吴XX才是实际施工人,劳务公司不应担责。这起案件的走向值得关注。
“超付工程款”诉讼被驳回

在建设工程领域,某大型央企承接工程后,通过分别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将涉案工程交给实际施工人吴XX实施,还要求吴XX借用其合作名单内某劳务公司名义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来,该企业以付款金额超过劳务合同约定价款为由,将劳务公司及吴XX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所谓“超付工程款”。此时,吴XX找到在山东济宁执业的陈颖律师寻求帮助。麻烦在于,该企业拆分合同的操作使得案件中施工关系复杂,如何认定实际施工主体成为关键。

案件最棘手的问题是,吴XX虽形式上借用劳务公司名义签合同,但实际负责材料采购、资金垫付、人员组织及现场施工,而企业却以合同形式主张劳务公司担责。并且,要证明吴XX是实际施工人,需要充分的证据和清晰的论证。律师接手后,开始一项一项地处理。

陈颖律师围绕案件真实施工关系展开工作。她通过收集相关证据,详细分析合同履行过程,指出吴XX实质上是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涉案工程,并非单纯提供劳务。该企业拆分合同的方式不能改变吴XX作为实际施工人的事实。同时,陈颖律师提出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关系的真实主体应为该企业与吴XX,劳务公司并非真实施工主体,不应承担返还工程款责任。随着这些工作的推进,案件走向开始变化。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陈颖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该企业要求返还所谓“超付工程款”的全部诉讼请求

还有一起类似的案子,张XX涉嫌诈骗犯罪刑拘,陈颖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围绕其在共同犯罪中的情节充分辩护,最终法院判处张XX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还将原拟判处罚金从12000元降至6000元。

判决生效后,吴XX对陈颖律师的工作表示认可。这起案件的顺利解决,也让吴XX对后续的工程建设更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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