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XX称被告梁X代表梁XX在其处领取的349771.57元“金碧海岸消防工程”工程款失去了法律依据,应予以返还,梁XX作为工程的承包人,指示梁X收取该笔款项,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梁XX与梁XX系夫妻关系,应共同返还该笔款项。
2006年8月17日,中建XX与XXXX签订《金碧海岸消防工程施工合同》。2007年12月18日,吴XX与梁XX签订《分包协议》。梁X分别于2007年10月26日、2007年10月29日、2007年11月2日、2008年10月23日签收确认收到中建XX金碧海岸4345号楼消防工程进度款10000元、50000元、89771.57元、200000元,以上合计共349771.57元。
律师的核心论证
被告梁X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案中吴XX主张梁X收取的349771.57元构成不当得利而要求返还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梁X已经有效举证证明涉案款项人民币349771.57元是其应当收取的合法工程款,吴XX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邓德锴律师在代理过程中,进行了如下法律反击:
1.款项性质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构成不当得利需一方获利无法律依据。梁X提供了2008年8月4日与广州市XX公司签订的《工程预(结)算书》、《工作证》、《会议通知》等证据,证明其是金碧海岸43号至45号楼临时消防泵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涉案款项是其依据该工程应得的工程款,具有合法依据。
2.证据效力分析:吴XX提供的《情况说明》加盖的是XXXX的财务专用章,而梁X提供的《情况说明》加盖的是XXXX的公章,公章证明力更强,应予以采信。
3.重复诉讼考量: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再96号民事判决对吴XX主张梁X代表梁XX领取349771.57元工程款的事实不予认定。吴XX提起本案诉讼旨在否定该判决对该事实的认定及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构成重复起诉。
二审裁定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不当,予以纠正。吴XX的上诉主张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吴XX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5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546.57元,退还给吴XX。该裁定为终审裁定,驳回了吴XX的全部诉求。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工程款项纠纷中,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是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轻易认定对方构成不当得利并要求返还。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对于款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需结合充分的证据证明款项的合法来源及依据。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工程款项支付和结算过程中,应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而陷入纠纷。对于劳动者或实际施工人来说,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收集和保存能证明自己应得款项的证据。
邓德锴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在证据组织上,能够准确收集和整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如本案中梁X提供的《工程预(结)算书》等证据,有力证明了款项的合法性。在法律定性方面,精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分析,明确案件性质。在庭审策略上,通过合理的论证和反驳,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49771.57元不仅仅是一笔款项,它体现了法律对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事实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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