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俊全是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同时担任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等职务。自2017年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成功办理刑事、民事相关案件8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70%,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在刑事辩护方面,陈俊全律师成果斐然。他成功为多起涉黑涉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争取不起诉、缓刑、监外执行、罪轻的辩护。例如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他的努力下获不起诉;李某涉黑案,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也获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获缓刑。
下面来看陈俊全律师承办的一起典型案例——蒙X寻衅滋事罪案。在这起案件中,陈俊全律师担任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被告人蒙X、韦X和韦Xx等人吹口哨,引发争执。蒙X、韦X等人手持碎砖块到“布xxKTV”门口与蓝xx等人发生争吵,被劝阻离开后,唐XX、蒙Xx、蒙Xx、蓝xx等人出大门与蒙X、韦X等人对峙,双方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韦Xx、韦Xx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大化县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斗殴罪对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蒙Xx、唐XX、卢Xx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蒙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对蓝xx、蒙Xx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对韦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蒙Xx的核心诉求是希望能够减轻处罚,最好能适用缓刑。这起案件存在几个难点:一是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是聚众斗殴罪,该罪名量刑较重,要改变罪名存在一定难度;二是双方发生斗殴造成四人轻微伤,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如何为当事人争取轻判需要充分的理由和证据;三是虽然当事人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但要让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这些情节并作出有利判决并非易事。
针对这些难点,陈俊全律师制定了相应的策略。从法律依据上,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他指出,本案的起因系蓝xx酒后在路边辱骂、挑衅路过的蒙X等人,属于“无事生非”行为,且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的心理,并非针对特定人员的打击报复,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在谈判和诉讼技巧方面,他强调蒙Xx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在本案中,陈俊全律师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他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精准地分析案件,提出了合理的辩护意见,成功地为蒙Xx争取到了较轻的处罚。他对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以及对案件细节的把握,使得他能够在复杂的案件中找到突破口。同时,他在庭审中的有力辩论,也为当事人的权益争取起到了关键作用。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这类案件反映了在司法认定中,对于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分存在一定的复杂性。这启示同行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深入研究法律条文,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准确判断。对于当事人来说,遇到此类案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的专业辩护可能会对案件的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陈俊全律师在每一个案件中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是值得信赖的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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