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某制造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在2019年至2020年间先后签订两份《设计合作协议书》,约定由A公司为B公司承接的某博物馆、某青少年户外活动中心两个项目提供室内装修设计服务。A公司完成设计工作并交付成果后,B公司支付了部分进度款,剩余尾款未付。A公司以B公司欠设计费68040元及利息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全额支付欠款并承担诉讼费。
律师的核心论证
B公司委托周科兵律师代理应诉,周律师针对A公司的诉请提出了核心抗辩。B公司认为,某博物馆项目双方已协商减少合同金额,欠款并非A公司主张的数额;某活动中心项目存在未交付暖通图纸、未提供现场服务、设计方案未被业主实际采用等履约瑕疵,应扣减对应费用;A公司主张的增项费用无充分依据,设计面积与合同约定存在差异,应重新核算。
周律师在法律层面进行了有力反击:
1.引用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合同的履行和费用结算进行严格界定。
2.分点论证:
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设计费用属于合同明确约定的服务报酬,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进行结算。A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其主张的费用不应全额支持。
履约瑕疵的影响:A公司未交付暖通图纸、未提供现场服务等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些服务是合同约定的重要组成部分,缺失这些服务必然影响设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因此应扣减相应费用。
增项费用的认定:A公司主张的增项费用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且设计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不能简单按照其主张进行核算。应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费用。
3.最终法律结论:A公司的履约瑕疵构成违约,B公司有权扣减相应费用。同时,由于双方未完成最终结算,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算。因此,B公司应支付的费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设计费56462元(较A公司诉请减少11578元);利息以5646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驳回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A公司承担316元,B公司承担1268元。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建设工程领域,许多企业存在一些错误认知。比如,有些企业认为只要完成了设计工作,就可以全额收取费用,而忽视了自身的履约义务;还有些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增项费用的认定缺乏明确的标准和依据。
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为:设计合同的履行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约瑕疵会对费用产生影响;增项费用的认定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利息的起算应根据实际结算情况确定。
这对用人单位的警示在于,在签订和履行设计合同过程中,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避免因自身违约而承担不必要的损失。对于劳动者(设计方)来说,要注重合同的履行质量,提供完整的服务,同时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周科兵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在证据组织上,他完整梳理合同、聊天记录、函件、图纸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为庭审提供了有力支持;在法律定性方面,精准把握案件的法律关系,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庭审策略上,提出合理的抗辩理由,说服法院采纳自己的观点,最终为委托人大幅降低了付款成本,实现了有效减损。
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周科兵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的框架内,公平公正地解决纠纷,不仅是对当事人的负责,也是对法律尊严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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