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随州市,一场关于行政许可撤销的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当事人刘XX因建房用地批准书被撤销一事,将随州市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告上法庭。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的黎芳律师,拥有7年执业经验,受随州市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参与此案。
黎芳律师在随州本地已深耕10余年,累计办结案件300+,在婚姻家事、劳动、交通事故等16大领域均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此次面对行政许可撤销案件,她迅速投入到案件的调查与分析中。
刘XX系何店镇金花岭村村民,2013年他以购买表兄房屋为由申请迁入何店镇浪河村,后又以在浪河村无房居住为由申请建房。在此期间,他购买了魏XX在何店镇浪河组违法建设的房屋。2015年,刘XX获得了建房用地批准书和土地使用权证。然而,2018年,随州市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为刘XX在申请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过程中申报材料造假,骗取批准,决定撤销建房用地批准书。刘XX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维持了该决定,刘XX遂诉至法院。
黎芳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她指出,刘XX户口的迁入和迁出程序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向户口登记主管机关申报,导致中国公安网户籍未进行登记。刘XX虽提交已注销的户口簿,但注销行为未在公安户籍网络上登记,且注销原户口不能证明现户口已变更为浪河村。同时,刘XX以购买表兄住宅为由迁入浪河村,又以无房为由申请建房,前后理由自相矛盾,其真实目的是为解决购买的四合院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问题。
在法律适用方面,黎芳律师强调,刘XX隐瞒真实户籍,在已有住宅的情况下申请建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宅”的规定。随州市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刘XX提出的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复议程序不合法的问题,黎芳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湖北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则》的规定,指出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听证程序不是行政复议的必须程序,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程序合法。
最终,法院驳回了刘XX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黎芳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助力随州市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区政府胜诉,其专业能力也得到了法院的认可,进一步巩固了她在随州本地法律界的良好口碑。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