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宁波执业期间,施贝贝律师曾遇到这样一起婚姻家庭案件。原告陆XX以被告龚XX婚后出轨导致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被告龚XX则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这起案件的疑难之处在于,《民法典》规定判决离婚需达到“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而原告提供的“出轨”证据是否能证明这一点存在争议。在法律适用上,如何准确把握这一证明标准是关键。
施贝贝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在答辩中明确指出,原告主张的“出轨”缺乏充分证据证明,未能达到法定离婚标准。庭审中,律师陈述了双方自由恋爱、结婚多年、育有子女的良好感情基础,解释了双方分居是顾及原告心理健康,强调了夫妻和好的可能性。对于原告提出的分割拆迁款等诉求,律师明确指出相关款项为家庭共同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成功维护了被告龚XX不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这一结果体现了律师精准把握证明标准、强调感情基础与修复可能以及有效应对财产争议的能力。
结合浙江宁波的办案经验,在婚姻家庭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证明力至关重要。像本案中,律师要善于质疑对方证据的证明力,从法律规定出发,准确把握证明标准。同时,对于涉及的财产问题,要清晰辨析财产性质,避免财产分割问题的复杂化。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律师应围绕“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一核心问题,通过合理的策略和充分的证据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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