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面临的不利因素是需证明被告欠款32000元及该债权未过诉讼时效。若败诉,原告将无法获得欠款及利息。
律师采取的行动如下:
·协助被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汇款凭证、账户对账单等证据,证明2015年转账40000元系支付本案货款,双方无其他交易。
·核算总货款与已付款,证实被告已超额支付,且原告长期未催讨,时效已过。
法院认定,原告仅能证明2014年货款总额为56700元,但被告已举证证明陆续付款超过该总额。原告主张40000元转账与本案无关,但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其他交易,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这一结果使被告无需支付32000元货款及利息。判决已生效。
公共场所侵权案:儿童游乐场受伤获赔近95370元
2020年8月29日,未成年原告在某游乐公司儿童淘气堡玩耍时,被另一未成年儿童杜X追逐撞倒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原告先后在多家医院治疗,产生多项损失。事发时,杜X由徐XX受托监护但未进场陪同,游乐场经营者未及时制止追逐行为,原告监护人亦未全程陪同。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钱X、徐XX、某游乐公司共同赔偿144782.57元及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面临的不利因素是被告相互推诿责任,需准确划分各方责任比例。若败诉,原告将无法获得赔偿。
律师采取的行动如下:
·协助原告提交身份信息、病历资料、医疗费票据、交通住宿费凭证、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视频等证据,证明受伤事实、伤残等级、损失金额。
·庭审中重点论证受托监护人未陪同存在过错、经营者未巡视制止危险行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原告监护人过错程度较轻。
法院认定,杜X致人损害由监护人钱X承担责任,徐XX受托监护存在过错应连带担责;某游乐公司分公司未对儿童危险行为制止、场地存在视线盲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原告监护人监护失当自负30%责任。判决钱X、徐XX连带赔偿53211.43元,某游乐公司分公司赔偿42158.57元,原告合计获赔95370元。
这一结果使原告获得近95370元赔偿。赔偿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建设工程领款争议:45万不当得利诉求被驳回
原告承建永康市某公司工程,被告曾系原告员工,负责案涉项目现场施工。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主张被告领取款项后未用于工程材料款支付、未报销冲账,要求返还45万元并支付利息。
原告面临的不利因素是需证明被告领取的45万元构成不当得利。若败诉,原告将无法追回45万元及利息。
律师采取的行动如下:
·协助被告提交电费缴费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增值税发票、补充施工协议等证据。
·申请多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款项已实际对外支付,电费、材料费等均用于案涉项目,收款对象均为项目交易方。
法院认定,被告已实际支付相关工程款项,电费及材料费支付对象均与案涉工程相关,原告主张45万元构成不当得利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这一结果使被告无需返还45万元及利息。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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