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闵某主要经营票据业务与资金拆借业务。2022年,他先后向多家企业实际控制人出借大额资金,获股票质押担保。但借款到期后对方未还款,闵某对资金方出现约2.45亿元本金缺口及2800余万元利息缺口。为维持资金链,闵某“拆东补西”“借新还旧”高息拆借资金。2022年6月至8月,闵某在自身资产约700万元、经营状况恶化时,以真实银行解质押业务为名向被害人拆借资金。侦查机关认定,闵某在四笔苏州地区公司解质押业务中,借款超实际业务所需,部分资金未用于约定业务而是偿债,业务回款未优先全额偿还被害人。侦查机关认为,闵某明知无偿还能力,隐瞒资金状况,骗取资金填补债务窟窿,涉嫌合同诈骗罪。
最初,当事人闵某掌握的证据主要是银行解质押业务真实存在的相关材料,但缺乏能有力证明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和具备履约能力的关键证据。
胡雨薇律师介入后,围绕合同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展开证据补强。她收集了闵某所依据的银行解质押业务真实存在的证据,如业务合同、相关文件等,以证明业务的真实性;梳理闵某的资金往来记录,包括还款记录等,用以证明闵某虽有“拆借还旧”行为,但一直在维持经营并部分偿还资金,并非恶意挥霍或逃匿;还对资金流向进行详细分析,说明部分资金虽未严格用于约定业务,但最终通过其他渠道向被害人进行了偿还。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对方认为闵某借款超业务所需、资金用途偏离且未优先还款,构成合同诈骗。胡雨薇律师回应称,闵某的业务真实存在,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资金用途虽有偏离但有偿还行为,资金链断裂引发的债务违约原则上属于民事借贷纠纷,不应轻易上升为合同诈骗罪。
最终,检察机关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闵某不起诉。
胡雨薇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是:围绕犯罪构成要件,优先核查业务真实性,以证明当事人行为有真实基础;关注当事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通过资金往来和偿还情况来判断;厘清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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