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中,XX受雇于JX,共同经营“XXX”淘宝网店,在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期间,通过微信联系、快递送货的方式,向多地买家销售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德国药品,累计销售金额达XXX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JX住处查获未销售的同类进口药品若干,货值金额XX余元。经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这些涉案药品因未取得国家进口药品批准文号,被依法按假药论处。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药罪对XX、JX提起公诉,且因涉案药品主要面向婴幼儿、儿童,XX的量刑面临不利影响。
XX最初掌握的证据仅有自己受雇担任网店客服、领取固定工资的相关事实,但缺乏能有效减轻罪责的关键证据。陈军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第一时间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销售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认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逐一核实。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点在于涉案药品系符合国外生产质量标准的药品,仅因未取得国内进口批准文号被“按假药论处”,与传统意义上的假药有本质区别。同时,重点核实XX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确认其未参与药品采购、定价、资金管控等核心环节。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公诉机关指控XX构成销售假药罪,且因药品面向婴幼儿、儿童应从重处罚。陈军律师则提出三项核心辩护意见:一是XX系从犯,仅负责客服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二是XX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三是XX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涉案药品未发现对人体健康造成实际危害,社会危害性与传统假药犯罪存在明显区别。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陈军律师理性回应,明确区分“按假药论处”与“实质假药”的差异。虽然法院对“药品真实性”相关辩护意见未予采纳,但从犯、坦白、初犯等从宽情节辩护意见被法庭重点考量。
最终,江阴市人民法院采纳了陈军律师提出的从宽处罚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XX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同时禁止X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陈军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先细致阅卷核证,精准梳理案件脉络,明确核心争议点;再精准定位辩护方向,围绕犯罪情节、地位作用等形成辩护意见;最后在庭审中精准发力,结合证据充分发表辩护意见。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