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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按假药论处”案件看证据与辩护策略的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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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8 · 179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陈军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72人 执业22年
律所: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2200410564752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182708879
代表案例:2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涉外代理经验,会外语,丰富的专业经验;陈军律师擅长刑事辩护,自执业以来,本着以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宗旨,以专业的法律服务赢得当事人认可为原则。担任过重大疑难刑事案件、集团犯罪、电信集团诈骗,普通刑事案件等上百起各类型刑事案件的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变更罪名、从轻判处或者缓刑等不同的辩护效果。积累了丰富的辩护实战经验,思路清晰,逻辑缜密,沉着冷静,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积极作用,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以优质专业的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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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告人XX因销售“按假药论处”的进口药品,面临着法律的严惩,然而最终却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这一结果的背后,离不开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的专业辩护。陈军律师自2003年开始执业,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超20年,擅长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多种类型的刑事辩护。
从“按假药论处”案件看证据与辩护策略的关键作用

这起案件中,XX受雇于JX,共同经营“XXX”淘宝网店,在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期间,通过微信联系、快递送货的方式,向多地买家销售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德国药品,累计销售金额达XXX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JX住处查获未销售的同类进口药品若干,货值金额XX余元。经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这些涉案药品因未取得国家进口药品批准文号,被依法按假药论处。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药罪对XX、JX提起公诉,且因涉案药品主要面向婴幼儿、儿童,XX的量刑面临不利影响。

XX最初掌握的证据仅有自己受雇担任网店客服、领取固定工资的相关事实,但缺乏能有效减轻罪责的关键证据。陈军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第一时间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销售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认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逐一核实。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点在于涉案药品系符合国外生产质量标准的药品,仅因未取得国内进口批准文号被“按假药论处”,与传统意义上的假药有本质区别。同时,重点核实XX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确认其未参与药品采购、定价、资金管控等核心环节。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公诉机关指控XX构成销售假药罪,且因药品面向婴幼儿、儿童应从重处罚。陈军律师则提出三项核心辩护意见:一是XX系从犯,仅负责客服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二是XX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三是XX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涉案药品未发现对人体健康造成实际危害,社会危害性与传统假药犯罪存在明显区别。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陈军律师理性回应,明确区分“按假药论处”与“实质假药”的差异。虽然法院对“药品真实性”相关辩护意见未予采纳,但从犯、坦白、初犯等从宽情节辩护意见被法庭重点考量。

最终,江阴市人民法院采纳了陈军律师提出的从宽处罚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XX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同时禁止X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陈军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先细致阅卷核证,精准梳理案件脉络,明确核心争议点;再精准定位辩护方向,围绕犯罪情节、地位作用等形成辩护意见;最后在庭审中精准发力,结合证据充分发表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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