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上诉人甲某进行二审辩护。
当事人甲某原系某报社记者站工作人员,2020年底至2021年12月间,原审法院认定甲某与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新闻工作者身份,以举报和曝光负面信息等手段相威胁,向多家单位索要钱财,并未提供相应服务。甲某参与敲诈勒索5起,金额38.3万元。原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甲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甲某另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五万元。甲某不服,提出上诉。
原审法院认为甲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主要依据是他们以威胁手段索要钱财且未提供服务。
甲某面临着长达十三年六个月的刑期以及高额罚金,一旦判决生效,其生活和未来将受到极大影响。
接受委托后,李建鹏律师第一时间全面审查案件材料,迅速制定辩护策略。一是在法律定性上,指出甲某与乙某作为报社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要钱款,应认定为受贿罪而非敲诈勒索罪;二是在证据层面,提出部分合同款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部分款项无证据证实,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剔除;三是针对乙某,论证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若构成犯罪也应认定为受贿罪。
二审庭审中,检察机关坚持原审定性准确,建议维持原判。李建鹏律师回应称:“本案应准确评价要挟行为中的职务因素,甲某等人的行为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并结合在案证据,对辩点进行充分论证。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某、乙某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符合受贿罪特征,原判认定敲诈勒索罪有误。终审判决维持甲某非法经营罪的定罪量刑部分,撤销敲诈勒索罪的定罪量刑。甲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与原判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本案取得二审改判的结果,为当事人减刑四年半,大大减轻了刑罚。
本案在原审定性错误、当事人面临重刑的不利情况下,凭借李建鹏律师精准的法律定性和充分的证据论证,最终实现二审改判,充分展现了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与实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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