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XX公司上诉称高XX是职业放贷人,双方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应属无效,且已支付高额利息不应再支付。刘昊东律师针对这些主张展开了有力的抗辩。他首先指出,高XX与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X系朋友关系,借款是出于帮忙周转资金,符合公序良俗及法律规定。刘昊东律师通过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除本案外,高XX没有任何涉诉的民间借贷案件,有力地反驳了XX公司称其为职业放贷人的说法。
对于XX公司称已支付高额利息的主张,刘昊东律师根据高XX出示的银行流水进行详细梳理。他指出,自20XX年XX月X日起至本案一审诉前,XX公司向高XX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842766元,其中偿还本金500万元,利息为XXX元。而按照合同约定,即使将利率按照15.4%计算,从20XX年X月XX日开始暂计算至20XX年X月X日,本金1500万元的应付利息远高于XX公司实际支付的利息。刘昊东律师通过严谨的计算和分析,证明了XX公司在未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凭感觉认定已偿还高额利息与事实严重不符。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刘昊东律师的抗辩有理有据,认定高XX与XX公司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合法有效,XX公司未能提举有效证据证明高XX为职业放贷人,一审判决XX公司向高XX支付借款本金993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无不当,驳回了XX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刘昊东律师凭借专业的诉讼能力和高效的办案风格,成功为高XX减损止损,实现了其合法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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